环保部门与环评机构存在的利益关系,影响了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全国现有环评机构中,环保系统所属从事环评的科研机构占甲级环评机构的24.7%,占乙级机构的48%。一些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将环评变成顺从建设单位愿望的合理性论证,丧失客观、公正、科学立场。2008年前9个月,环保部直接受理的群众行政复议案件总数比2006年增加了170%,其中一半以上涉及环评质量问题。还有,当前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正逐渐深入,参与环境保护、政府决策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很高,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推进规划环评工作的策略
(一)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遇到的主要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官员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实施官员环保政绩考核和问责制度,政府部门拒绝实施规划环评的,就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不可否认,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非常支持规划环评工作。比如,《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战略、产业结构、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目标等内容进行了综合论证和评价,提出了优化调整建议以及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2006年5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对规划环评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根据这一办法,上海对正在进行的“金山三岛”、“嘉定新城”、“上海滩涂开发与保护”等规划进行了规划环评。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来说,要完善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推进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
(二)改革完善现有规划环评体制
第一,环评业务必须由独立的环评机构来承担,环评机构应当与环保部门完全脱钩。严禁环保部门在环评机构参股,更不允许环保部门以各种方式推荐、介绍、指定环评机构,索取、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确保环评工作不受干扰。第二,要建立淘汰机制,对弄虚作假、环评质量低劣的机构要吊销其资质。第三,推行“黑名单”制,对严重违规的环评人员,3年内禁止其从业。第四,制定环评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使检验环评质量和效果、考核环评机构和专家具有统一的标准,提高环评的客观公正性。第五,环境保护部应构建促进环评审批科学化、民主化的长效机制,坚持实行环评的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审批的条件、过程、结果“三公开”。最后,为了改变目前因环保部门的权力缺位造成规划环评不能切实推行的状况,建议规划环评的最终审批权归环保部门,同时在政府预算中增加规划环评支出,对规划环评工作提供财力支持。
(三)尽快解决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问题
《规划环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规划环评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现在尚停留在征求意见的阶段。该法规的出台可望解决我国目前规划环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要加快《规划环评条例》的立法工作。规划环评中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现象,这也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保护部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形成合力,依法追究违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健全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环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的传统工作方式。
(四)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制度
公众参与规划环评能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规划编制单位应该向社会及时公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对意见比较集中的事项必须进行听证。要广泛宣传规划环评,普及环评法,使公众能主动对规划环评进行监督。对于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时,不能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委托环评机构,而是应当召集该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共同讨论决定。环评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或者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选择几个环评机构到环保部门进行竞标,环评费上交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择优选择环评机构,杜绝规划环评中的腐败行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当而没有进行规划环评的单位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利于对规划环评的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环评法》第31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已经完工而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单位,环保部门只能要求其限期补办手续;当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手续时,环保部门可以对其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2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规定责任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责任偏轻。《规划环评条例》应当规定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罚款,并增加罚款额度;造成环境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环评报告的,应当追究环评机构及评价专家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步雪琳.化工石化业存在严重布局性环境风险.中国环境报,2006
2.潘岳.规划环评阻力来自利益冲突.人民日报,2007
3.郄建荣.五大因素掣肘规划环评步履维艰.法制日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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