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经济民主,并对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从实际施行效果看,尚存在缺陷,需加以完善。
关键词:职工;公司治理;关联交易
公司治理是指对公司经营的领导与监督,是以公司权力划分为基础,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运作实施,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建构股东与其他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1]。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指职工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劳动者地位,而非以股东身份通过一定的方式或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机构,促成公司内部各主体利益的制约和协调,加强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也是公司法制日趋成熟的表现之一。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及途径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关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合理性依据,学者有多种论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利益相关者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经济民主理论。
1.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传统公司制度下,公司在处理股东与债权人、职工等关系上,股东的利益始终处于优越地位,即“股东利益至上”。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这种传统的公司法理念提出了挑战,主张公司是由各个利益平等的相关利益者所组成,股东只是其中的一员,管理者不仅仅要为股东,还要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相关人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2]。locAlhoSt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权利以相应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2.人力资本理论。传统公司法中,由于受“资本至上”原则的影响,公司制度主要致力于界定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代理人的权利,公司职工完全受制于投资人。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劳动者的素质、知识和技能对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资本的核心统治地位受到了挑战。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舒尔茨教授提出,人力资本是当今时代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一种资本类型,在社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3]。因此,资本提供者与劳动力提供者在获得企业利润分配、参与企业管理等方面应受到同等的尊重。
3.经济民主理论。传统的民主理论将“民主”定义为政治概念,认为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二战后,民主社会主义思潮成为当代世界最重要的政治思潮之一,认为民主不只是一种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而且应该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方式,由此提出了经济民主理论[4]。根据经济民主理论的观点,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在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里,公司民主只是一种“资本民主”,雇员被排除在公司民主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这与现代民主理念格格不入[5]。因此,应当让雇员参与现代公司治理,以实现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
上述理论虽然基本内容不同,阐述的角度也不同,但都能够较好地解释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合理性。
(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德日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不同的模式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和途径也不同。
1.德国。德国在公司治理模式上采用的是二元治理结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工参与制度建立在两种层面上,即与劳动者权利有关的企业事务层面的参与和企业经营管理层面的参与。前者是社会参与,后者是经济参与,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其中,职工通过参加公司监事会是德国法所确立的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的主要方式。1951年《冶矿业劳工参决法》第13条还规定了冶矿业必须任命一名雇员代表,作为享有同等权利的董事会成员。此外,职工还可以通过企业参决委员会及经济委员会或劳资协定所确定的方式参与公司决策[6]。从形式上看,德国可以算是职工参与制最为完备的国家,职工可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监事会成员过多,其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时也缺乏足够的信息,导致监事会工作效率低下[7]。
2.英国。英国在公司治理模式上采用的是一元治理结构,其典型特征是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除此以外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其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中的一部分非业务执行董事行使,因此,不可能通过规定职工参与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根据英国1985年公司法的规定,雇员参与公司决策主要是通过董事报告实现,如向公司雇员提供与其雇员身份有关的系统信息、定期向雇员或其代表咨询、通过员工持股或其他途径鼓励雇员参与公司运作等。
二、中国关于职工参与制的主要规定及存在问题
总的来说,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与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股权结构、历史及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就中国而言,中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职工对国有企业享有民主管理权的优良传统。自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够成熟,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这种现状与德国相似。法律方面,中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着宪法依据。《公司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2条第2款和第118条第2款均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上述规定表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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