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用企业的改革沿着市场机制的轨道朝前发展。
(三)完善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
要在严格执行《价格法》价格听证制度的同时,制定《垄断性产品和服务信息公开法》,对价格听证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规范。例如,建立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公布调价方案及其理由;公开征询听证议题,参考民意进行修订;公开选拔听证代表,保证其能作好充分准备。在听证过程中,应由新闻媒体全程报道、现场直播,让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会议结束后,应公布听证意见的取舍结果和理由。对于消费者代表在会上所提重要的未被采纳的意见,由有关部门作出合理解释,公开反馈。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强化违法责任追究。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期的成本监测机制和价格管理数据库,掌握主要行业的有关信息,避免过分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实施强制评审,提高价格听证资料的可信度;对于成本一时难以理清、又想调价的行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为期一年的成本监控,以获取有效的成本信息;对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
(四)完善税法
1.要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应加强对垄断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方案、收入总量、工资标准等,均应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中,并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行业外揭发检举制度。特别是要重点规范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水平,对于高层管理者可以按照和绩效挂钩原则合理确定年薪,而对于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全部参考社会平均工资确立工资水平。适时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为进行合理的税收打下基础。
2.要征收资源附加税。自然垄断行业占有的是国家资源,这是他们的先天优势,所以理应对这些行业征收一定的资源附加税以补贴其他产业。这样可以将企业的高利润转变为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完善能源立法
完善能源立法、禁止垄断行业的能源福利也是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一个重要措施。例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一项新的地方立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同时坚决叫停“能源福利”。
(六)完善外资立法
中国的现行相关外资立法禁止外资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窒息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活力。如果以引入外来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形成“联合持股”,允许他们参与经营,便产生加强成本控制的动力以控制垄断行业的收入过高。
参考文献:
[1]沈守愚.法律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3).
[2]文学国.中国法律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之规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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