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没有自由企业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企业所作出的决策都必然会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千千万万个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无序运动却能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经济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就是自组织作用的结果。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看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外部环境的改变,人为地加速或延缓系统的发展变化,这一过程可称为系统的他组织。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也可以归结为市场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办法来影响市场系统的发展。由于要克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市场失灵”、满足低收入阶层对生活必需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缓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还需要政府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
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归结为增进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三项职能。他同时也指出要提防“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不适当的干预反而会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
由此可见,我们一方面应当承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问题就在于适当保持这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个“度”。政府和市场应该密切结合起来,而不是相互较劲。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商品交换(按照价值规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规律)、竞争发展(按照竞争规律)。宏观调控必须以承认这三条基本规律为前提。要承认市场调节这一“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主导作用,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凭着主观愿望去干预经济发展。
第一是不应违反价值规律。例如在价格问题上,尽管政府可以用限价、补贴等手段来保持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让市场通过价格的变化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调节供求关系,最后达到相对的平衡。采取限价或者补贴的方法都只能是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限价的结果可能就会减弱生产者的积极性,造成市场的供求关系的扭曲。而补贴的结果就可能给有些人提供钻空子的机会。我国最近对成品油的补贴就造成了这个问题,不少香港的汽车都开到深圳来加油,不但油箱加满油,还要把油桶都加满;外国的航空公司都要在中国加满了油再飞走;成品油走私到境外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第二是不应违反供求规律。供应和需求始终是市场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是“多了用刀子砍,少了用鞭子赶”。但是当用刀砍或鞭赶的时候,市场情况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计划人员应该相信市场的信号,不要用自己主观的判断来代替市场的信号。例如我国的电力供应就曾经发生过这类问题,有一段时期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电力建设多了,因而限制电力的发展,结果造成了一些地方的工厂在夏天停3天开4天,老百姓家里的空调也因缺电而不能用,只好到人防工程中去避暑。
第三是不应违反竞争规律。以前老是用“防止重复建设”来限制市场的新进入者,实际这个提法是不对的。没有新的市场进入者,没有新的竞争者,技术进步会非常缓慢。因此后来的提法改成了“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这个提法就合理了。市场中老的进入者对新的进入者总是有一种抗拒心理,就像挤公共汽车一样,当一个人没挤上去的时候,他就对车上的人说“还有点空,请再挤一下,让我上去”,一旦挤上以后,就对后面的人说“上不来了,别挤了,等下一辆吧”。因此政府不应限制而是应该鼓励竞争,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够实现技术的进步,最终才会使消费者得到更大的实惠。
(2)把微观决策权交给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微观层次上对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包括计划、组织、财务、人事、销售、生产、技术等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不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微观决策权为前提。政府可以通过行使制约权(例如否定或增加选择某一行动方案的可能性、改变决策目标及条件等)来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但不应当代替企业进行决策。
(3)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我国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而经济体制的转换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有时甚至是痛苦的过程。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有利于促进这一转换,争取能尽量地向市场经济过渡。因此宏观调控的措施也要不断地根据情况而变化。例如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在已实现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对个人结汇的限制,提高结汇额,在条件成熟时可实行有限制的资本项目下的兑换,然后逐步放松限制,最终达到使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目标。政府可以依法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监督管制,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增进经济效率的目的。但由于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会起到抑制竞争的作用,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因此政府在监督管制中应当实事求是,不要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标等同于管制的实际效果。
集权和分权的关系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也是政治学和经济学中一个重大的课题,我国在集权和分权方面都经过了一些改革,基本克服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弊端。笔者认为,从管理科学的角度看来,在关于权力的分配(即权力结构)和制约(即用权程序)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决策权通常可分为选择权和制约权两种类型,选择权是指从各种行动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即决策)的权力,是决策权中的基本部分,制约权则是指否定或增加某一行动方案,改变决策目标或条件的权力。笔者在1990年时就已指出,我国经济决策结构的主要问题,一是选择权的分配不适当,二是制约权的运用很不够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