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对市场经济的隐性扭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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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法对市场企业规模以及经营方式产生隐性扭曲。税法对市场经济隐性扭曲的危害主要是这种扭曲未纳入立法者的考量因素,可能降低市场效率以及增加合法避税的空间。解决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实现显性化。 [关键词]显性干预;隐性扭曲;税法干预;中性税法 税法对企业投资于什么行业完全依靠各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调节,但在存在税法的环境中,如果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同,企业投资行业的决策就需要由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及该行业的税收负担水平来决定。 影响行业税收负担水平高低的主要税种是流转税,为了实现各个行业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致,就应当对所有的行业按照相同的税率统一征收一种税。大多数国家所选择的这一税种就是彻底型的增值税。我国实行不彻底的增值税,对销售货物(除征收营业税的七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发展,但《税收征收管理法》所施加的一系列纳税义务则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三)税法对市场的隐性扭曲会增加合法避税的空间 避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和经营等经济活动的不符合一般经营常规的特殊安排导致纳税义务不产生或者部分纳税义务不产生的行为。其中,不违反税法的具体规定但违背法律意图的避税是合法避税;既违背法律意图又违反税法具体规定的避税是违法避税。显性干预税法制度由于其中已经体现了制度制定者的干预意图,因此,纳税人按照该干预方式选择税负轻的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是制度制定者所鼓励的,也是符合立法者的意图的。LoCalhOST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按照该制度的要求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就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但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由于其对市场的干预并非制度制定者的本意,纳税人如果利用这一制度来减轻税收负担就构成了合法避税行为。例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按照不同的纳税方式纳税。虽然就整体而言,二者的税收负担基本相当,但对具有不同增值率的企业而言,其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会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当企业增值率比较高时就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增值率比较低时就会选择一般纳税人。这就是纳税人经常采取的合法避税方式之一。大量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的存在大大增加了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的空间。 四、税法对市场经济隐性扭曲的显性化 由于隐性扭曲税法制度都有其自身所追求的主要目的,而且其目的本身往往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仅仅是其附带的负面影响,因此,不能简单采取取消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的方式来消除该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那些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很弱的隐性扭曲税法制度而言,当其负面影响超过了其所追求的目标时,可以考虑取消该隐性扭曲税法制度。例如,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就取消了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制度。因为生产型增值税所具有的负面影响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已经超过了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应当予以废除。但解决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的负面影响的主要手段是将其隐性扭曲显性化。 (一)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显性化的作用 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显性化本身虽然不能消除其对市场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会受到制度制定者的审查和深思熟虑,会经受纳税人、法律和宪法的考验。经过这种审查和考验,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会被重新定位,该制度的必要性也会受到审视,那些可有可无或者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果的制度就不会出台;即使正面效果大于负面影响的税法制度必须出台,制度制定者也会对该负面影响采取一定的补救方法,尽量减轻其负面影响。将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显性化也是契合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所要求的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的。 (二)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显性化的方法 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由于其隐蔽性,很难被制度制定者所发现。因此,隐性扭曲税法制度显性化的基本方法是严格按照税收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制度,凡是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税收制度都应当将其作为干预税法制度来进行审查。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采取模拟市场主体反应的方法来评估一项制度是否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凡是市场主体在作出市场抉择时需要考量该税收制度的影响,或者市场主体会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该税法制度就属于干预税法制度。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各个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各类经营活动施加相同比例的税收负担,只要税法对不同纳税主体作出差别待遇就应当受到税收中性原则的严格审查。差别待遇本身并不等于干预税法制度,反之,对各类主体适用相同的制度也并不能保证该制度不是干预税法制度。例如,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所付出的成本也不相同,因此,如果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征管制度,就会对小型企业产生较大的负担,对小型企业不利。只有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征管制度才能导致各类企业的纳税成本的平衡。只有在这样的税收征管制度下,投资者在考量选择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时才不需要考量或者不需要过多考量税收因素;否则,对二者适用相同的税收征管制度反而会导致投资者必须充分考量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纳税成本之后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由此可见,隐性扭曲税法制度的显性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既需要制度出台之前的审慎审查,也需要制度出台之后的及时跟踪和调查研究,发现隐性扭曲税法制度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已经有一只“无形的手”在调节资源配置的情况下,政府调控经济的另外一只手应当是“有形的手”,如果这只手背后还有一只未被我们察觉的“黑手”,那么,就很难保证“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能够协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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