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垄断行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通过实证以及调查研究发现,后两者是当前行业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此给出行业行政垄断改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行业行政垄断;规制效率;价格规制;反垄断法
一、引言
研究行业性行政垄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问题。已有的研究中,在选取国有化比重、行业集中度与产业利润率三个指标的基础上,结合运用二维分析法和综合加权排序法,有11个行业被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丁启军 等,2008)。这些行业大体可以分成三类——企业的账面利润并不如我们想像的那么高,根据信息产业部网站提供的数据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现有《反垄断法》中所说的行政垄断主要是指地区垄断(于立 等,2008),但是,《反垄断法》第三章专门对“滥用市场地位”作出的规定中,没有条款说明只是针对经济垄断企业而言的;此时,如果企业垄断的市场地位是由行政性进入壁垒获得,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那么,此时企业如果存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可认为是行业行政垄断的一种表现。
前面被判定为行政垄断的11个行业中,相关垄断企业基本可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时,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大背景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又无法对垄断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这就会导致依据行政性进入壁垒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存在很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倾向。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为了更具体地给出行政垄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又与《反垄断法》保持统一,这里引用《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列举:(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LOcAlhost(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2008)99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调查及结果
在对垄断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了初步认识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调查研究获取了第一手资料,从而可以以数据来论证“行政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这种行政垄断的重要表现形式。
通过对40位反垄断与规制方面的国内专家以及397位山东境内普通消费者的调查研究,我们得到37个工业行业并电信、铁路、邮政、航空、银行等5个重要第三产业中垄断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程度的量化指标——每个行业的垄断行为程度,我们提供严重、中等、较轻或无三个单选选项,将严重定为2分、中等定为1分、较轻或无定为0分;假设有n个被调查者接受调查,则每个行业的最高分为2×n分,最低为0分;现在我们假定一个行业的选择较轻或无的有n1个被调查者,选择中等的有n2个调查者,选择严重的有n3个调查者,则n1+n2+n3=n,这个行业的得分为n2+2×n3;将每个行业的得分n2+2×n3除以最高可能得分2×n,即(n2+2×n3)/2×n,以此作为该行业的垄断行为程度的最终得分,得分区间为(0,100%)。
限于篇幅,我们只给出包括5个非工业行业的11个被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得分值,具体见表4。
从表4的统计结果可见,专家组中,这11个行政垄断行业的行政垄断行为程度除了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外都超过60%,总的均值更是高达72.61%,这说明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些行业存在较严重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普通消费者组的调查结果和专家组的数值普遍相差不大,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数值相差较大,比专家组高出近一倍,达到了73.%,这可能是普通消费者与专家的感受角度不一样所致,但总的来说,均值达到80.57%,这说明消费者也认为这些行业存在较严重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
通过面向专家和普通消费者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行业存在着很普遍的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垄断行为,但是其市场支配力地位有多大程度是由于行政性进入壁垒造成的呢?如果大多是由行政性进入壁垒造成的,我们可以说这些垄断行为是行业行政垄断的重要表现,但如果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则不可以认为是行业行政垄断的表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对部分专家进行了一个辅助调查——以电信、铁路、石油及电力行业为例,让专家对其垄断行为程度中由行政垄断造成的按百分比打分,进行平均,得到表5结果。
平均来看,在专家眼中,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有85%可以认为是由行政垄断造成的,由此我们基本可以认定这些行业的市场支配力是由行政性进入壁垒造成的,由此产生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垄断行为则可以作为行业行政垄断的重要表现。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发现:被判定为行政垄断的11个行业,基本都存在市场失灵,也基本属于《反垄断法》中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对这些行业来讲,基本存在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以及国家安全等政府进行行政垄断的理由,不适当的行政进入壁垒尽管在这些行业的部分领域内仍然存在,但已经占据了相对较小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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