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明确国有控股的企业合并。应当对国有控股企业合并进行具体划分和明确规定,不能简单地将这种合并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时,可参照我国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位,将其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当合并属于非纯粹的企业行为,受政府政策等相关因素影响时,可适当考虑选择权益结合法。
(3)对企业合并适用的对象进行具体界定。在我国现阶段,允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结合我国特定的国情,仍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对适用条件给予一定的限制,仅使确实符合条件的合并企业采用,从而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我们在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时,应认真分析经济环境,既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又要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会计准则,注重各项准则、制度间的衔接、配套,确保其科学有效地实施。
(4)完善配套准则。有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判断问题,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中铁在招股书中未提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根据该专家组解答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对于此项规定,相关学者认为,如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的规定不相符,是否也应将国有企业重组改建先分类,再对会计处理进行相关规定,这样会更符合制度层面上的逻辑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晗.由中国中铁引发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思考[j].accountant,2009,(2).
[2]卢文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j].广西电业,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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