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四是要改进采购评审方法和规范评审环节,简化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准入程序,在价格扣除和评分加分方面对节能产品实行政策倾斜。对经属经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5%-10%幅度不等的加分;凡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可增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5%一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和予以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五是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 ,对属经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的 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7.落实政策,全方位提高政府节能采购执行质量。
一是科学选择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在调整清单上,要把握好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根据采购需要、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
二是积极探索清单外产品节能采购。在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时,政府对非节能清单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也要制定节能产品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积极倡导企业重视节能工作。
三是提高政府节能采购的质量。在部门集中和分散采购活动中,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注明对产品的节能限制,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并要求各单位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四是注重实际节能采购的质量。各级地方政府要强化采购人和供应商节能环保意识 ,实行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功能,支持国内节能环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其竞争实力。各采购单位应自觉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国内节能环保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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