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加入wto以后,我国获得了比较平等的企业的私有化政策、放松政策、政府削减对企业的补贴、减少不利于外国产品和外国生产者的政策等。而狭义的竞争政策仅指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的反垄断政策,它作为对竞争结果的“事后调节”措施,通常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分工与协作。但加入wto又给我国的经济实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要求我们迅速地调整、升级和优化国内的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产业,使我国在短时间内跟上世界形势,并为将来主导世界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在长期坚持竞争政策的同时,仍要发挥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形成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有机结合,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4 结论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始终是动态发展的而非静止不变的,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二者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急需的支柱产业,且该行业规模经济不足,同时又面临国外产业发展的巨大压力时,应将其确定为实施产业政策的对象。如果某个产业不再满足产业政策的要求,则应及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产业的发展。 论坛(经济社会版),2006,(1). [4]张志明.wto框架下我国竞争政策的调整[j].东南学术,2007,(2). [5]吕政.完善我国产业政策需要明确的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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