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为农业从业人员提供风险保障。1957年,德国开始实施农民老年援助法 ,即对年老的农场主在将其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进行现金补贴。农民老年援助作为对传统养老金的一种补偿,标志着德国开始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及其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实行一种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1995年1月 1日生效的德国农业社会改革法对农民老年保障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援助中的零花钱发展为有收入补充功能的一种真正的部分养老保险,意味着农民养老保障被归入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
1972年,德国开始实行农村医疗保险政策,自雇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退休农场主首次被纳入法定医疗保险当中。1995年,社会护理保险法颁布实施 ,农民被纳入保障之列。农村护理保险基金设在农村医疗保险基金之中。凡是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成员均是农村护理保险的成员。
(二)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德国农村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 “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 1996年 7月 1日起,德国已婚者获得的老年养老金最高额达到每月 1226马克。农民养老保障旨在谋求农业结构政策的目标,例如提供老年养老金的依据始终是农业企业主把他的企业转让给他的继承人,使他的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农业企业。LOcalhoSt在保障对象方面,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原则上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在资金来源方面,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但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联邦资金 (联邦政府的补贴),保险费数额则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在提供养老金的条件方面,农民要得到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年龄条件,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 60岁;其次必须交满 180个月 (15年)的保险费;最后要求农民按规定交费外还必须在50岁以后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包括土地、农具等,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
2.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在 1972年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此之前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农业企业的生存。在保障对象方面,根据《自我雇用农场主法定医疗保险》的规定,农民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 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自耕农 (自雇农场主)及其家属、退休农场主首次被纳入强制疾病保险。在资金筹措方面,德国采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即农民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税款,政府予以一定补助。农民只能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而不能像法定医疗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但农民医疗保险待遇与法定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
3.失业保险制度
在农业领域,由农业职业特征所决定,德国没有设立失业保险制度,而是设立了在农业企业结构发生变化并进行调整时给予援助的制度,即促进停业的农业企业制度。在 1996年 12月 31日以前提前歇业的农业企业的农民,在 1996年 12月 31日这个规定日期年满55岁或者年满53岁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获得企业停业养老金。年纪较大的农业雇员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调整补贴,如果在这个日期由于企业停业而使他们失去劳动岗位的话。企业停业养老金和调整补贴最长提供至权利人可以获得农民老年保障法上规定的65岁的老年养老金的时候。
二、关于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战后德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的稳定、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具有诸多的成功经验。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德国的人均社会福利支出是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不断提高的。196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 5159马克,人均福利支出为 1 235马克;到 199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到 38 349马克,人均福利支出高达 11 270马克,提高了近 l0倍。同时,社会福利预算总额占gnp的比重也由1960年的22.7%上升为 1990年的29.5%。圆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方而,德国较为重视社会职能的发挥,首先让农村社会保障的受益者来担当构筑社会保障大厦的重任,政府则承担了第二位的责任,从而较好地协调了国家和社会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负担方面的关系。
(二)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较好地处理了国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农民个人生活自负之间的关系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追求的是公众的福利,给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旨在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德国十分重视事前预防机制,避免农民因各种因素陷入依赖社会保障的不利境地。比如,除给予农民以生活救济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农民重新获得自力更生的机会,使其生活水平不至于长期维持在社会保障的水准。
(三)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较好地界定了国家、社会、农民三者之间的责任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和运行;农民个人是承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义务的主体,他们负担的费用占总费用的 1/3,之后才享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种权利;国家给予农民必要的财政支持,注入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以使农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这样的责任分配避免了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资金的重担,因此德国没有出现北欧高福利国家那样的沉重财政压力。同时,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对农民的工作热情形成过大影响。
(四)德国的农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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