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完善法律
经济生活中,对于借贷不还,造成损失巨大的人,缺乏强制手段,法律条文中存在空档。上述提到的借款人戊某,拖欠了厂方的水泥款,偿还不上,厂方便以合同诈骗罪举报,最终戊某被判刑入狱;而他欠下的巨额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方却不能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举报,对他束手无策。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确立了骗取贷款罪,规定“以期骗手段取得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九十条还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五项分款。可见对骗取或诈骗贷款罪的处罚非常严厉,打击强硬,国家保护贷款安全的决心十分坚决。但是对于干扰妨害贷款秩序的行为,刑法却出现空档,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一条“干扰妨害贷款秩序”的罪名,用刑罚手段予以惩处。还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相同内容的条文,由公安人员介入,视情节后果,对欠贷逃债者给予治安拘留、训诫等治安处罚,这会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4、健全金融机构的放贷制度。
8笔贷款呆滞坏账,也暴露出信贷机构的一些漏洞和不足。两位借款人的抵押房屋、铺面与住房同用一条过道,家人吃住的正常生活搅在一起,不符合查封、拍卖的法定要件,处于被动。对于如戊某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这种事情,如果贷款方能及时跟踪督查,及时纠正,也会减少一些贷款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队伍,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放贷收款的制度和纪律,堵塞漏洞,改进不足。
⑴在放贷前,要认真审查核实借款人提供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作出评估,看其价值是否与借款数额相当;要进行实地考察,仔细研究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不能仅凭借款人交来的房产证就轻易下结论,拍板发贷。
⑵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状况,应跟踪调查、督促,不许乱用、浪费贷款,更不许随意改变贷款用途。贷款方的人员还可多与借贷人沟通协商,针对生产、销售和经营各环节出现的问题,调结构,创品牌,抓质量,在提高效益方面多下功夫。对一些高能耗、低产出的企业,帮助在内部整顿,适时转产,增强市场竞争力。贷款方多给借贷方做参谋。
⑶应定期组织信贷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特别是学习《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违法贷款罪的处罚规定,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切实保障国家的贷款发放好、使用好、回笼好,充分发挥货币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概要,2007:50-78
[2]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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