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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           
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
上形成的利益连带关系也仍然存在,因此应在撤并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加快变政府机关直接管理所属经济主体为行业管理的步伐,从而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连带关系,从体制上消除政府职能错位的根源。


   其三,健全公民对政府的民主监督机制,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民主监督的关键是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即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人民对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包括公开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民就缺乏必要的相关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民和社会就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中国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实施“公示制”,即政府行政机关通过向社会公开明示自己的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违示惩戒办法的方式,增强政府公共行政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主要是指公民不通过代议机关,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公民对公共行政的直接参与既是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的突出表现,也是其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于以普遍性和后及性为特点的公共决策来说,没有公民的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往往缺乏对公民需求的了解以及对公民利益的整合,难以达成与广大公民的事前共识,在实施中必将遇到种种阻力。这样一方面有可能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成本高而行政效率低的后果,即使该项行为本身正确,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当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渠道,并且不仅在实体法上而且也在程序法上保证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权利,使公民在政府制定和实施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能够比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近些年来,国际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倡扬公民参与的“社区主义”潮流:不少国家对政府与社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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