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制的理想与理想的贷款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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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制所体现的“教育机会均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第一,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数量与希望接受 高等教育的人数不一致,有时差距很大。第二,实行贷款制有利于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但个人将来需要偿还 的贷款又不能支付接受高等教育的全部经费(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让所有有能力并愿意接受高等 教育的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在不同时期会以不同的形式而成为相同的问题存在。 3.贷款制的实施有一定的条件。首先,贷款制的实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必须稳步实行。其次,贷款制 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制度。必须加强税收制度和法制建设,并加强公民责任感教育,确保贷款制度各个环节畅 通。第三,贷款制的实施必须辅之以现代化的手段。 (二)可能“理想”的贷款制——初步设想 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如下设想: 1.设立由国家教委领导的专业性教育银行及其在全国地市以上的分支机构,下设大学贷款部,负责接受 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接受贷款申请、审核发放贷款、回收贷款等事项。大学生贷款部严格控制贷款标准,了 解贷款者的学习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担保人。 2.贷款基金由政府拨款、学生集资(如新生入学时每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贷款基金,毕业时归还)、毕业 生税、社会捐助等组成。政府拨款要有较大增长,贷款启动周转后,只要贴息及人数扩大所需要的补足额。 3.还贷:(1)贷款的偿还实行“按工资比例偿还”的方式,每月工资中10%交纳地方教育银行;或 由用人单位代为一次性垫付后再逐月从毕业生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后,可由保险优先偿还贷款。同 时注意做好担保人的工作。(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免予偿还:毕业生到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 工作;毕业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工作20年仍未还清贷款;中途死亡等。 4.建立毕业生档案和贷款偿还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以保持毕业生与教育银行的联系及操作的现代化。 5.改革师范等类的资助制度,实施高学费、高贷款、高免还率的“三高”政策。同时要转变观念,允许 一定程度的拖欠率的存在。 教育银行及其相应制度的建立,既可以避免由商业银行参与而导致政府贴息过多,也避免了学校直接参与 具体管理。但摊子不宜过大,避免过多的管理费用。在法制、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中,可逐步改革和 完善我国的贷款制度。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 房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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