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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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畜力的作用; 当农业生产由以人畜力耕作为主过渡到以使用农业机械为主时,决定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因素是农机的作业能力,而在现代社会,机械作业的任务往往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农业经营者本身则专职进行田间管理和辅助作业,因此农地经营规模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土地规模经营就相应地分为“人畜力满负荷”和“管理能力满负荷”两个阶段。从“人畜力满负荷”的规模经济到“管理能力满负荷”的规模经济过渡,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劳动力过剩的条件下,只有先逐步实现“人畜力满负荷”的农地规模经营,劳动力成本逐步大于资本成本,才能逐步实现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过渡到机械化耕作的土地规模经营阶段。 无论是“人畜力满负荷”的规模经营,还是“管理能力满负荷”的规模经营,都是一个渐进 的、长期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要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必须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可以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唯一途径。土地流转过程,就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逐步实现过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多种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其中的一种新形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虽然还处于试点阶段,推广面不大,但在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和规模经营形式中,它已初步显示了生命力。在福建泉州地区,通过股份合作制,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有很大的提高。在晋江陈埭镇,有的农户种植的土地面积扩大到几十亩、上百亩,面积最大的达到1000亩以上,为农业机械化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 这种土地规模经营形式的生命力就蕴涵在它的制度中。 第一,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基础上。农 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规模经营的推广,主要有两种土地流转机制,即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土地的流转主要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的。行政调整机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强制调整,动作简单,一般是集体组织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而不考虑农民是否在非农产业中就业。二是调整时不清算和补偿原承包户对农地的投资。这种通过行政调整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利用效率。但是,这种调整方式也产生了消极后果。首先,行政调整机制的特点是“一刀切”,往往切了一些不该切的人和地,解决了一部分农户的人地矛盾,却损害了另一部分农户的利益,干群关系紧张。其次,由于农村土地的复杂性和投资的多样化,只有农户自身才清楚投资了多少和土地质量的变化情况,社区集体组织难以测定农村土地质量优劣的变化。因此,行政调整一般无法对投资者进行合理补偿,这就影响了农户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强化了重用轻养的短期行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土地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调整机制的不足。首先,除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外,它是完全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反映一个地区不同农户的不同意愿,农户可以入股,也可以不入股。个别不愿入股而又连片需要,可以通过个别协商加以妥善解决。其次,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反映出农地质量的差异,农地质量高的折股多,农地质量低的折股少,有利于鼓励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 其次,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中较好的一种形式。自从1985年国家在政策 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以来,农村土地的市场流转开始得到发展。农村土地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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