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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           
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
市场流转首先是从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开始的,至今仍然是农村土地市场的主要形式。最初是那些承包土地以后又缺少劳动力的农户找人代耕,随后是那些家庭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户和因家庭人口变动而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委托代耕先主要在亲友之间进行,后是同村其他农户及村外农户。随着代耕面积和范围的扩大,代耕形式很快就发展为土地有偿转包,成为农村土地市场的一个主要形式。据调查,1990年全国转包转让农村土地的农户208.9万户,占总农户的1.0%;转包转让的农村土地637.9万亩,占总面积的比重为0.44%。1992年转包转让农村土地的农户473.3万户,占总农户的2.3%;转包转让农村土地面积1153.9万亩,占总面积的0.9%。 农村土地的转包转让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的逐步发展,对有效地利用农村土地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时间比较短,多为“一年一议”,比较长的也仅3-5年。这种转包转让方式不利于提高农民对农地保养、投资的积极性。其次,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多在亲朋好友和邻近的农户之间进行。据对漳州一个村的调查,转包土地的农户有62户,其中,亲朋好友之间转包的有58户,? ?3.55%。这就限制了农村土地市场流转的规模,使农村土地不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有效配置。再次,农村土地转包转让的内容简单,很不规范。一般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转包方负担农业税和定购粮,受包方按收获量的一定比例偿付给转包方,或向转包方支付一定的现金。对土地的质量、保养等没有具体要求。交易内容简单化,交易各方的权责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则可以克服转让转包这种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局限性。一是使土地流转长期化和土地规模经营的长期化,承包地折成股份后,一般不能单方面任意退股,入股的最长时间到承包期为止,即30年。二是规范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规模经营的内容,土地承包户一般要与股份合作企业签订入股合同,共同制定章程,由章程和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原土地承包户都要受章程和合同约束。三是土地规模经营的范围突破了亲朋邻里、一个村的狭小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例如,在晋江陈埭镇的几个种植面积上百亩的大户都不是本村的村民。这就使土地规模经营可以在更加稳定、规范的轨道上发展,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展。
第三,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起来的“统种分管”、“反租倒包”等改革形式,都或多或少地否定家庭经营。“统种分管”,即政府部门统一作物规划布局,农户负责生产经营。在不少地方,采取行政强制的办法推行“统种分管”
,通过层层下达计划指标,强迫农民种这种那,并以下达的计划指标作为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三提五统”的依据,而有关部门在收购农产品时又采取压级压价的办法。 集体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集中的土地,大多采取“农业车间”、集体农场等形式,进行集体统一经营。农业集体经营的低效率是众所周知的。据对江苏一个县的调查,集体农场的单产每亩
750公斤,种田大户单产每亩740公斤,而集体农场的成本每亩480元,种田大户每亩420元,集体农场的成本比种田大户高14%。 无论是“统种分管”,还是“反租倒包”,都打着规模经营的旗号,使农民对“规模经营”颇为反感。漳州的一位基层农业工作者说:“在农民中,现在怕土地归公的人不多了,主要担心的倒是‘规模经营’和‘连片种植’,一提‘规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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