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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及治理结构改革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及治理结构改革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及治理结构改革

2001-09-18

一、委托代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众多的所有者(股东),通过选举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理人员,形成经营权代理。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作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一一代理问题”。产生代理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动机在于获取较大的资产收益,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股东的行为目标。而对代理人而言,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除了获取个人经济收入动机外,还包括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动机、扩大调动资源极力的动机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动机。代理人行为动机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多元化,他不仅有经济收入目标,还有名誉、地位、权势等目标。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合同期较短的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追求任期内的个人经济利益。其他个人目标的实现,均难以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正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因此,代理人完全可能用其个人目标代替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损害所有者利益。二是由于信息非对称性引起的。股东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远劣于经营者,因而委托人想完全监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增进股东的利益。代理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非对称性采取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全民财产的庞大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理人最终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同时,所有权代理也作为委托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下,委托代理人具体经营管理企业,形成经营权代理。

我国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治理结构设计不合理,委托——代理问题更严重。

1.层代理关系与较高的代理费用。与个人股东为主组成的公司制相比,国有公司制度下委托关系表现为间接性、多层性、复杂性且协调关系繁琐。国家做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代理关系间接加以管理。由于国有产权代表与各级产权代理间存在着权利和行为的界定问题,这使得协调产权所有者与代理者目标不一致的代理费用较高。

2、代理关系选择的非市场化。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公司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形成的,它是基于个人股东追求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预期和以个人产权的自由进出,实现对代理人运营成败的现实评价与强制约束为基本前提。因而,股东与代理人关系的形成,可以市场契约形式生成无数种自由组合,且经常处于动态的调整与优化状态。国有产权代表实质上处于代表国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地位,他们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因而在选择代理人(经理)和约束经理行为时,难以借助市场化 自由契约特征,或多或少倾向于行政手段。目前,我国一些国有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经理均以任命的方式,实际上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一代理关系完全缺乏市场选择的余地,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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