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态股权制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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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股是完全不要红利的。在岗位股的设计中,国家股又要让渡支配权,因此,国家实际上完全丧失了控制。那么,如何保证选择合适的经营者?
3. 关于这种做法的适用性
(l)省属企业适应性。由于这种方法是市里“发明”的,所以对市属企业好办一些。有的省属企业如省医药公司,经营者甚至于党委班子积极性很大,但是必须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只好做了方案,上报省集团公司,省集团公司再上报省财政局,这需要耽搁很长的时间。看起来,上级部门并不着急。那么,实施这种办法的动力究竟来自何方?仅仅来自经营者?
(2)国有独资企业适应性。对于国家所属的企业,假如采取这种办法就需要国家部门做出决定,是应该由经贸委管还是由组织部门管?在一些已经实施了“债转股”的企业,是否可以由资产经营公司管?对于这些国有企业由谁来设定种种指标?
(3)集体企业适应性。集体企业本来就产权不清晰,“集体股”的退出也是问题。例如骆驼电池为一乡镇企业,职工买断集体股后,资金仍然留在企业内部,名义上仍然是“集体股”,只不过作为“优先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这种设置也是短时期有效的。
(4)民营企业适应性。从经验材料上看,一些民营企业也准备引进这种管理方式。但是,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使命是一样的吗?国有净资产逐步转化给个人,最后完全退出,个人股也要退出?国家股转为个人股后将会产生什么变化?实际上,有的企业改换为经营者持大股后就不再实行“贡献股”了。因为他们需要激励自己,而不再需要激励别人。
(5)农村企业适应性。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试验。所谓农业龙头企业既有以扶贫为使命的,也有资源导向的,还有加速农业产业化的。实际上,农业合作社的形态也值得探讨。
(6)上市公司适应性。国外上市公司主要实行股票期权、董事持股等激励经营者。我国的上市公司许多都出现了“零董事现象”。假如实行“动态股权制”,能否得到股东们的同意?
(7)外国企业适应性。外国企业既有董事待股、股票期股等办法,也有税后利润的分享制。只不过,许多激励是控制在董事的层次上,再由董事负责下属职工的激励。
作者:李海舰 张小宁 张承耀 来源:《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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