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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演变——以四通、联想为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演变——以四通、联想为
司的发展。为了把一些有新知识有能力的年轻人充实到管理层特别是高级管理层,实现公司领导层的新老交替,应该为那些需要退下来的人包括一些最初的创业者安排一个合理的归宿,因为他们曾经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过很大的贡献,让这些人拥有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合理的办法。

  1993年,联想从所办公司变为院管公司。同年,经过联想和中国科学院一年多的磋商,中科院同意对联想股权进行划分,确定按照中科院占20%,计算所占45%,联想自身占其余的35%的股权比例分红,从1995年实施。当时划分的是分红权而非股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时政策的限制,国有资产的股权属于国资局,不属于中科院。中科院无权决定如何划分。既使是对分红权的划分,当时在中科院系统也算是特例处理。

  1998年,联想更名为联想集团(控股)公司,成为香港联想的最大股东。同时,按照1993年确定的比例,中科院和联想正式确定中科院拥有联想65%的股权,联想自身占有其余35%的股权。1999年,联想又在集团内部推行员工持股计划。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是分掉联想集团所拥有的那35%的股份。按照1994年就已经确定的方案,第一部分是创业员工,总共有15人,将获得其中的35%,这些人主要是1984年、1985年创业时的骨干;第二部分是核心员工,约160人,他们主要是1988年6月1日以前的老员工,将获得其中的20%;第三部分是未来的骨干员工,包括现在的联想员工,获得其余的45%。按照联想的架构,联想股份的真正利益,来自于联想控股的香港联想上市公司即联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柳传志曾经在许多场合倡导国有民营,现在联想顺利实现了员工持股计划,等于是通过法律将国有民营确定化了。在柳传志看来,联想最大的成功,就是国有民营,所有者不干预经营者。柳传志希望,那些依靠自己滚动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能够突破35%的比例,甚至于国家可以持有优先股,从而一方面国家可以优先获得分红,另一方面又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不拥有否决权,就像中科院一样,从来没有对联想行使过否决权。

  改革开放直到现在,政府和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仍难以进行市场化的调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一种制度创新:通过国有企业的再投资,形成法人财产权,使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出现双层结构。联想的产权结构就是一种明显的双层结构,不过联想的双层产权结构是一种整体双层结构,即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嵌入法人财产权的同时,仍然保持企业财产和体制的统一性。联想领导层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条件下,尽可能把公司做大。法人投资者在政府机构和营运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隔离层。这样,一方面企业得到了市场竞争所必需的自主权和活力,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可以保持其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虽然在企业性质上都是全民所有制(或者全民、集体联营),但是间接国有民营和直接国有民营的企业,在行为方式上却是大不一样的。这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创新,它为国有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赢得了时间。此外,1997年以后联想进行的京港整合也具有重大的产权含义,它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迟迟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规避政府机构之间财产关系变动影响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京港整合后,联想集团(控股)公司和北京联想(有限)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香港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决不仅仅是在整体双层产权结构之上又增加了一个层次。而是利用香港上市公司的规划,来规避政府机构之间财产关系变动对联想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换句话说,不管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权在政府机构之间如何变动,北京联想作为外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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