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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以不变应万变,这显然不切实际,其结果是许多改革隔靴搔痒,图有其名,许多国有企业改造成了并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殊不知发达市场中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都源于个人产权市场合约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而不是政府干预、强制的结果。因此,实施公有产权中从没有个人产权到有个人产权,承认、容纳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性是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转变为消极所有者的关键一步。本来,政府作为积极所有者,行使积极所有权干预企业经营,是要保护政府、行政部门作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的利益,这时政企是无法分离的。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一旦被下级代理经营,政府或行政部门担心作为企业内部人的代理人会不会损害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其实真正所有者利益是全民或集体);另一方面更是因为担心丧失控制的权力和地位,这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大小和实施强度。所以,要政企分开,要使政府、行政主管从对企业有控制权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控制权的消极所有者(周冰、郑志,2001),是非常困难的,这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除非有相应的利益补偿,一般不会主动转变。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权主体是成为积极所有者还是消极所有者,有各种原因,比如他因厌恶风险、缺乏经营能力等原因而通过市场合约把产权委托给代理人经营,这里其实并不存在我们常讲的“两权分离”,还是市场交换关系,即科斯讲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而已。委托人个人产权是他的企业财务资产,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个人产权是他的管理经营知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个人产权市场交易合约关系,或者说是不同的私人财产交换关系,只是采取了诸如年薪制、期权制等不同一般的交易合约或交换方式而已,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正是为了突出个人产权,界定所有权,而不是模糊所有权。看来,我们以前误解了“两权分离”的真正含义,我们自然就不能指望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改革思路会带来政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企业实现政企分离首先在于政府、行政主管从公有产权的积极所有者转为消极所有者。一般来说,积极所有者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都不会主动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自觉成为一个消极所有者。探索和设计一种公有制产权容纳个人产权并允许个人产权市场合约交易的替代政府或行政主管的企业积极所有者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成为必要。

三、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引入个人产权的企业控制权分配

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的彻底市场化改革有赖于公有产权承认、融合个人产权,这就是说,在企业的国有、集体、乡镇所有权结构中,切入或引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所有者或最终能层层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他们是新的积极所有者,接替原来所有权实际已被行政任命的代理人架空的所有者来执掌企业控制权。这样做,一方面,可保证改革顺利深入,回避在我国目前还很难让人接受的市场化就等于私有化,不是把原有的国有企业资产化成私人企业资产,而是保持原有国有资产存量或者逐步减持国有资产存量同时,引入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增量资产投入企业来增加企业活力和效益;另一方面,可使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改革有操作性,即可以将公有制企业里原来一批厂长、书记、经理依据一定条件和资格直接转为持股、控股的积极所有者或通过竞聘和人才市场选聘引入新的积极所有者。

按照西方经济学者看法,市场经济制度基础是私有制,而我们是在利用这个私有制来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但市场化不等于私有化,不是把国有企业化成私人所有的企业。改革实践表明,我国市场化一开始不是通过私有化实现的,而是通过逐步放松管制,无意中引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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