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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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设集体股,这时企业资产更加明晰,股本终极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股东个人,如经营者、职工、村民等,等有条件时,可将股份合作制企业上市。实践表明,这些企业干事的人多了,混日子的人少了;勤俭持家的多了,铺张浪费的少了;管家的多了,甩手的少了;大家忙着跑项目,跑银行,跑市场;抓制度,抓管理,抓人才,企业有了真正独立和活力。
环节5:为加快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我们同样要对其所有权进行多元化改革,开放其产权结构,引进以外资、私人经济、经营者持股的个人产权。考虑到国有资产、国有股的复杂性,我们可以先开始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增量资产投入,而增量资产投入都是能落实到自然人身上的个人产权资产,都是以自然人自己资本承担风险,这样他们财产权益和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联在一起,为国有企业命运操心,就有可能推动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和发展。根据产权改革经验,新进入国有企业的投资人,应该有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个人股东(包括外资、私人老板、竞聘的企业家、原国有企业经营者等),而且个人股东的股权需要一定程度集中,这样他们就有获得企业控制权激励和增强企业方面同政府博弃的动力,促使政企分离。而且有动力进行国有企业下一步国有股减持和退出的改革,从各地产权改制经验看,新进入的或新人股的所有者要从消极所有者转为积极所有者,其增量股权比例须达到一个阀值,这个阀值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区间,各地,各企业都不一样,从20%到30%上下都有。
在国有产权上进行增量改革同时,对国有股存量资产也进行改革,指向自然人个人产权的更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一是增量发行,如在发行时,将10%国有股拿出同时向公众发行,募集到的资金被原国家股东拿走;二是配售,根据每年社保基金缺口大小,选择一些国有企业以减持国有股,拿出一定比例国有股在场内或场外由承销商询价配售,可先向新进入国有企业的新所有者优先配售,再向机构投资和公众配售;三是协议转让,将国有股转让给非国有的私人、外资企业公司,特别是向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转让,使他们有足够的动力来经营国有企业,转让价格以国有企业每股净资产计算,而经营者是以自己资金或年薪购买协议转让;四是回购,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回购国家股东持有的本企业股票,然后注销,为增强企业激励和约束,注销的同时可用自有资金再向经营者和职工配售相同的注销股权,特别是向经营者倾斜,减持国有股同时,增加经营者持股比重。
作者:李平 来源:《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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