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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负担问题看中国农村*关系的变化           
从农民负担问题看中国农村*关系的变化
,并经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如乡镇经管站的审批。地区政府则制定了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在农村地区广为张贴。北村所在的市政府更是制定了加强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规定农民负担的项目,各项税费占农民收入的比例,农民负担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等。[5]然而为什么这种种努力一直收效甚微,农民负担仍然一年重于一年呢?仅仅简单地归咎于地方干部的自行其是和贪污腐化显然是不够的,(虽然普遍的腐化的确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解释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这样一个普遍的,长期存在的现象,笔者认为,必须从现行体制本身,从人民公社解体之後变化了的农村*社会关系方面找原因。

农村财政体制
在改革前的几十年里,中国政府曾采用很多种财政制度来处理中国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如建国初的“收支两条线”[6],1951年采用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7年的“总额管理”,1958年采用的“以收定支,五年不变”,1959年的“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0年代的“收入固定比例留成”等,这些基本上都带有“统收统支”的色彩。农村的财政体制也不例外,1962年甚至取消了人民公社一级的财政,公社的所以收入和支出都被包括在县预算中。经过70年代後期的试点,从80年代初开始采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度,85年又开始实施“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制度,1994年实行分税制。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财政包干,简单地说,就是地方政府在完成上交给上级政府的份额之後,多收多得,更重要的是,可以自行支配这些收入。与此同时,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後,1985年开始在全国普遍建立乡镇财政,并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7],其中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上级政府分配给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契税等;预算外收入包括上级政府分配给乡镇的农业税附加和公用事业附加等。至于自筹资金,该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只是笼统地说是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而征收的部分”。

改统收统支为包干,显然是为了刺激地方政府增加收入。但从另一方面看,实际上也是国家把财政包袱甩给地方。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地方上为了发展经济,教育,交通,文化,基础设施,为了地方官员大吃大喝,游山玩水,甚至为了支付乡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8],对收入的需求是每日俱增。本来就入难敷出的中央政府无法继续“统”下去,正好顺水推舟让地方政府自己想办法。于是,有了财政自主权,又有名正言顺的征收“自筹资金”的权力的地方政府自然就要千方百计地从当地筹措资金了。在企业发达的地方,财政负担通常多半落在企业身上[9]。在经济落後,乡镇企业不发达的地方,地方政府则只好从农民身上打主意了。

由于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来源有限,且要受上级财政的监督,自筹资金已成为乡镇收入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1986年中国农业财政的预算内收入为44.2亿元,乡镇自筹资金为27.3亿元,到1992年,预算内收入为89.6亿元,乡镇自筹资金则高达141.8亿元,远远超出预算内收入[10]。在北村所在的镇,镇自筹资金是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之和的2倍,其中约四分之三来自农民负担。

这样,新的财政体制在给了乡镇政府增收的诱因和自主权的同时,却缺乏对乡镇自筹资金的严格界定和控制,加上缺乏民主机制来制约地方政府的行为[11],实际上给乡镇政府留下了巧取豪夺的空间[12]。

村干部角色的转换
在集体化时期,在国家与农民“对丰收的争夺”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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