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探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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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其事而知之。盖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故奸伪之人莫能欺也。”此外,他还主张在问案中可以使用诈术,布设圈套,使被告人就范。在我国古代,很多优秀的*都善于在问案中抓住一些不被人注意的细节,巧妙推问,查明案情。不过,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刑讯逼供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问案方法。直到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刑讯逼供才真正受到抨击和限制。 1641年6月25日,英国国会颁布法令废除了以拷打和秘密审讯为特征的星座法院和其他特设法院。这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向封建的刑讯逼供制度发起的最初攻击。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欧洲各国先后都在法律上摈弃了野蛮的刑讯逼供制度。我国在清朝末年修订《大清律》时,有人也提出要废除刑讯逼供制度,但未成功。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其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分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然而,刑讯逼供作为查明案情的方法,确有其特殊的“魅力”。即使在20世纪的文明社会之中,这种野蛮的审讯方法也像幽灵一样时隐时现。虽然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虽然许多国家的法院都禁止使用经刑讯获取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如果我们翻开各国法西斯统治的那页历史,那么映入我们眼帘的首先就是两个鲜红的血字——刑讯!这关不奇怪,因为“法西斯”一词本来就代表一种刑具。 “法西斯”一词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的每个执政官都有12名侍卫。每个侍卫肩上扛着一束用红带捆绑的榆木或桦木棍,中间插着一把斧头,象征着国家最高长官的权力。这就是“法西斯”。如果有人犯了严重罪行,执政官便命令用“法西斯”将其处死,侍卫从肩上解开木棍束,先用木棍把犯人打得皮开肉绽,然后再用斧子砍下其头。由此可见,“法西斯”堪称现代刑具之鼻祖! 由于审讯问案终归是查明案情的重要方法之一,所以西方国家在限制和废除刑讯逼供的同时,也在寻找着促使被告人供述和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科学方法。其中之一就是测谎技术。1875年,意大利一位生理学家设计了一种肌肉颤动描记器和各种类型的血管容积描记器,以记录人在惧怕和紧张时的肌肉颤抖情况和血压变化情况。这大概是最早的“测谎器”。 经过研究和试验,科学家们发现人的心理活动和生理活动是密切相关的。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由于这些生理反应都是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所以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之。一般来说,这些细微的生理反应是人的感官所难以察觉或无法准确识别的,但是运用电子技术就可以将其测出并记录下来。这就是测谎器的基本工作原理。 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谎技术用于审讯问案之中。尔后,一些私人测谎家也纷纷开业。在美国测谎业的先驱者中,莱那德·济勒是位佼佼者。他在芝加哥不仅创办了自己的测谎事务所,而且创办了至今仍颇有名气的济勒测谎学校。50年代,美国军方在福特·高登建立了一所测谎学校,它至今仍是美国军方和政府测谎人员的主要培训基地。 早期的测谎器属于多电图型,而且体积较大。它通过固定在受试者身体不同部位的多个触头来测录受试者在呼吸、脉搏、血压及皮肤电阻等方面的生理反应。70年代,美国又出现了操作简便的声析型测谎器,它主要测量并记录附着在受试者声音中、由肌肉微颤现象形成的次声波变化情况。80年代以来,多电图型测谎器也不断改进,不仅准确性能提高,而且体积大为减小。 测谎器是一种科学诊断仪器,但只有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才能为甄别谎言提供科学的依据。换言之,测谎结论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测谎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目前,美国大约有3千多名测谎专家,分别服务于警察机关、*情报部门和私人测谎机构。测谎已成为证据调查的常规性辅助手段,每年使用测谎的案件多达数百万。 1923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在弗赖伊诉合众国一案的审判中首次遇到了测谎结果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该案法官认为测谎技术尚未得到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遍认同,所以拒绝将其采纳为证据。随着测谎技术的发展,司法界对测谎结果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目前,美国多数法官都不再反对把测谎结论用作证据,但往往要求被告人自愿接受测谎必须有书面协议。法官在审查测谎人员资格的问题上一般持严格的态度。 50年代以来,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执法机关。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调查中也开始使用了测谎技术。虽然其可靠程度尚需提高,但它毕竟是审讯问案方法的进步三、勘验鉴定法 在以刑讯为主的问案方法缓慢发展的同时,勘验鉴定法也登上了证据调查的历史舞台,因为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评断需要现场勘验和专家鉴定。在我国,周朝时便有了勘伤验创的实践。而到了秦朝,勘验鉴定制度即已初具规模。据《秦简·封诊式》中记载的案例情况来看,当时已经有了一套固定的勘验和鉴定的作法。首先,勘验工作已有专人负责,即由基层司法官吏“令史”带领官奴“牢隶臣”进行。其次,现场勘查记录不仅十分详细,而且比较规范化。例如,在“穴盗篇”中,勘验者详细记录了现场上手印、膝印、鞋印和工具痕迹的数量、位置和形状,而且用语相当规范。最后,办案中遇到的专门问题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检验和鉴定。例如,麻风病要由医生进行鉴定;流产则由官府女奴“隶妾”进行检验。 唐朝时,法律中开始有了关于勘验鉴定责任规定。如《唐律疏议·诈伪》中规定:“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检者,以故入人罪论。”这说明当时在办案实践中已十分重视勘验鉴定结论的作用。 宋朝是我国历史上勘验鉴定法长足发展的时期。《宋刑统》中规定对于杀伤和非正常死亡的案件要进行初检和复检,以确保结论的准确。现场勘验由检验官吏负责;如有尸体,则有仵作参加;而检验妇女下身则由坐婆进行。世界上现存最早一部系统的法医著作——《洗冤集录》即成书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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