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探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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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的笔迹鉴定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一些影响较大的流派,如以法国神甫米尚和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为代表的笔相学派、以德国人格罗曼和英国人科利特为代表的书法家鉴定派,以创建人体测量法的贝蒂隆为代表的特征描述派、以创建欧洲第一个警方犯罪侦查实验室的洛卡德为代表的书法测量派等。 19世纪末,法国曾发生一起轰动世界的冤案,史称“德赖弗斯案”。1894年9月26日,法国情报人员截获了一份交给德国驻巴黎武官的*情报。根据情报的内容,法国陆军总参谋部反间谍处的官员认为它很可能是由参谋部的实习军官德赖弗斯上尉提供的。由于此案中没有人证,所以笔迹鉴定就成了定案的关键。在此案中担任笔迹鉴定专家的就是贝蒂隆。虽然他发明了人体测量法并创立了笔迹鉴定中的特征描述派,但他缺乏笔迹鉴定的经验。结果他错误地认定那份情报上的字迹就是德赖弗斯所写。于是,德赖弗斯被判为德国间谍,并于1895年4月被押到魔鬼岛服刑。虽然这一冤案的造成主要由于当时法国的*斗争,但是笔迹鉴定结论无疑起了很大作用。因此,当德赖弗斯于1906年被平反昭雪时,公众的愤怒不仅使贝蒂隆声誉扫地,就连笔迹鉴定也被贬为“神秘的把戏”! 20世纪以来,笔迹鉴定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科研成果为笔迹鉴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巴甫洛夫关于高级神经活动的学说使人们得以从理论上阐明笔迹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其次,显微镜等科学仪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笔迹检验的精确度。最后,实践经验的积累使人们对笔迹特征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对笔迹特征的分类越来越合理,这些都提高了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已经成为人身识别的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各国的执法人员也在探索着人身识别的其他途径,如足迹鉴定、牙痕鉴定、毛发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dna遗传基因鉴定等。这些人身识别方法不仅应用于刑事案件之中,也应用于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之中。例如,在合同纠纷、遗嘱纠纷、亲子关系纠纷、灾害事故等案件中就都可能使用上述人身识别的方法。 纵观证据调查方法数千年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历了由愚昧到科学的演变。这种演变并不是以一种方法简单地接替另一种方法登上历史舞台,而是多种方法互相渗透、并行交错,最终构成了今天的证据调查方法体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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