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散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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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建立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的体制建立辅助及审查、认证机构,对政府所有各部门、机构的体制进行全面的审查、改良。这样一做即使初期成效不大,随着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深入研究,总会越来越好。这应是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谈论较多的是企业要提高素质、管理走向国际化,但其实,wto更多的是对政府的要求更高,这是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采取措施的。 按说,政府工作应该比民间组织、企业做得更好,更规范化,起到榜样带头作用。 人才固然重要,但对于某些部门、岗位来说,机制比人才更重要。有了好的机制,可以不必所有岗位都选用最优秀的人员。普通岗位都选用素质很高的人,这也是一种人才浪费和工资浪费。但是,好的体制是由少数个别特殊人才建立的。应该让专门人才来负责体制的构建和审查。 八,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措施 有了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并非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以往我们对于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理,除了*性问题以外,基本上是以犯罪为标准,只有当对国家、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时候,构成犯罪以后,才予以处罚,而对于那些没有造成损害、仅仅只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则往往不予追究,或者是从轻处理、警告“下不为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很不利于保证制度的有效性的。 事实上,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以违法、违规为第一步的。不违反规定,就达不到其个人的肮脏目的,就犯不了罪。所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肃处理,就使得很多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到发现犯罪时,已是非常严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伤害。那些表面看来是小小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往往就隐藏了重大的犯罪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厉处理,也使得那些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有了更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觉得只要没有被抓住铁的犯罪证据,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也不用怕,可以找个借口掩盖一番,最多也不过是检讨一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更大胆、猖狂,于是更多的工作人员走向罪恶的深渊。 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要发现是有很大难度的,而违反规定的行为则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不从容易的来抓,而从难的来抓,显然是本末倒置。 只要我们把制度制定得明确、详细、具体化,那么,不违反规定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没有做到,则要么是素质太低,要么是明知故犯,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应该清理出去的。能查明是明知故犯的,就更应该严厉处罚。其实大多数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属于明知故犯,当然,有些并不一定是为了从中谋取私利,有的只不过是由于心理素质差、顶不住他人的软磨硬泡或激将法或威胁等等,有的则是情面上过不去而为之,也有的则是一贯都不按原则办事,自由散漫惯了,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利于加强政府机构管理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以惩治政。 只有“不以恶小而不惩”,才能防微杜渐,否则所有制度就都成为一纸空文。 只有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必须进行充分的舆论宣传,把被处理者公之于众,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重奖,让人们积极举报。 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不仅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挽救一大批工作人员,使他们严于律己,不至于因个人私念或疏忽大意而导致犯罪。近期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者,是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有为、有知识水平的人,实在可惜。 对违反规定行为不作出处罚,会打击削弱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开监督的做法失去作用。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中包括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可以推脱,所以就肆无忌惮。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使得那些行事人不敢执行违规指令,于是也就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二),关于高薪养廉 很多人推崇“高薪养廉”的观点。那么,高薪是否能够养廉呢? 其实,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没有高薪则是很难养廉的。 如果工作人员能够轻易地利用权力掇取不义之财且难以被发现,而政府或企业对此既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又打击不力,那么即使高薪也养不出廉政,相反还会使一些工作人员因养尊处优而孶生出不良作风习气,甚至扩大了胃口,展开贪污挥霍竞赛。况且,对于那些欲望无止境、有挥霍欲望的人来说,不论多么优厚的待遇,都不够他任意挥霍的。有些工作人员他本人由于有了高薪而并不想以权谋私,但他的亲戚朋友可能会以种种借口要他违反规定来帮他们,毕竟他不可能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毫无感情的人。所以,简单地只是靠高薪来养廉,那是达不到效果的。关键还是要靠科学的管理机制尤其是监督机制。 那么,有了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给予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高薪呢?也不行。 上面提到了要加强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也就是对公务员的要求更加苛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予较高的薪水,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当公务员,尤其是那些素质较高的人更不会愿意做。事实上,这些年来很多“下海”的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就是因为对低薪不满意,其中不乏一些正直的、不愿利用职权谋私利者。如果政府里集中的都是素质、能力低的人,一来是办不好事,二来,素质、能力低的人在严格的制度下也仍然会发生犯罪,他们会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反正自己没什么本事,不值钱,干别的事也赚不了大钱,做这份工作,工资这么低,面子都敷不主,既然有权,不如用它搏一把。 政府应该是高素质人才集中的地方,尽管我们说,在一个科学的机制下,很多重要的工作普通人都可以干,但高素质的人显然会干得更好,我们还是要尽量使用高素质的人才。要提高人们对政府工作的兴趣,吸引人们争相选择从事政府工作,尤其是那些高素质的人才,那就必须使从事政府工作的人能获得较高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决不能是靠以权谋私来实现,而应是直接的、正当的报酬。 惩罚与奖励应该是相当的。既要对违规者予以严厉惩处,又要给守规者以优厚的待遇,这样才能达到一种心理和制度上的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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