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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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政府关于土地资源确权的决定,既不具有高度的*性,又不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有的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还没有到不可审查的程度。 还应当看到,缩小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扩大行政救济的机会,不仅是履行入世的义务和责任的问题,而且对于避免贸易争端的国际化、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制形象、为我国赢得调整贸易政策的时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迅速通过修改国内立法尽可能地缩小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六)要通过国内立法,迅速地完善司法审查的依据和标准。 关于司法审查的依据和标准,有的观点认为,wto的协议和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不宜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wto的协议倾向于各成员将wto的协议和规则转变为各成员的国内法,因为转变为国内法是使wto的协议在各成员管辖的区域内统一实施的重要保障。第二,wto协议的内容,尤其是关于政府行为的内容,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有操作性,有必要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具体化,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直接适用wto规则有一定的困难。第三,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对中国公民或组织不能形成平等保护,因为适用法律上的二元体制必然导致对同样的事情只因为当事人的国籍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第四,直接适用不利于国内贸易保护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不能指望wto协议详细而周密地规定国内贸易保护问题。各成员方应当履行wto协议和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有权采取wto协议和规则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如果照搬wto的协议和规则,显然不利于国内贸易措施的建立和完善。第五,不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可以为我国政府调整贸易政策留有余地,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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