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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滞后的并存:中国农村建设60年——一种农村社会学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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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滞后的并存:中国农村建设60年——一种农村社会学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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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能够有效地计量每个工人的工作绩效,并能根据工作绩效给予奖惩,通过有效的奖惩体系,能够为工业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可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但是,农业生产劳动是难以计量的,因而大规模集体农场往往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农民提高劳动积极性。相对于大规模农场来说,个体农户能够在家庭内部建立起有效劳动激励机制,这对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快速恢复,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的独立自主经营体制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背景下,小规模的农户经营体制能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个体农户独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大地提高。 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也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农村幅员辽阔,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都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农村的生产发展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不同的客观条件,各地农业发展生产的方式和经营体制自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农户独立自主经营体制允许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据现实的条件作出合理生产决策,同时农户也能根据现实条件灵活地进行生产调整。所以,农户经营体制确保了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生产的策略得以推行。 个体农户的经营体制就是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把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完全符合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如周其仁所认为那样,家庭具有作为传统农业生产基本单位的先天优势。[4]因为家庭内亲密关系便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分工合作,而且也是传统农业生产高效的组织者,此外,家庭的生命和生活周期与传统农业生产有高度吻合之处,因而能更好地满足农业生产之需要。loCaLhoSt 历史经验表明,1949-1953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户个体生产经营体制之间保持了高度协调,这样一套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提高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尽管“土改”中的一些实践具有政治运动化倾向,但其影响毕竟是少数集团,对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则是有利的。因此,国家在农村推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对解决农村问题、促进农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合作化的困境 从1953年起,第一个五年发展计划开始执行,由此掀开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工业化的序幕。为了实现五年计划的目标,国家需要农业生产水平和基础得以进一步提高。而在决策层领导看来,分散的小农经营影响农业生产力的再提高。于是在土改之后,国家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农村建设的核心任务。起初,国家试图通过促进农户间的生产合作来提高生产效率。于是便积极鼓励农户组成互助组,提高分散农户间的互助合作水平。 由于互助组是在政策鼓励下农户自愿组成的,因而它对提高农户间的分工合作水平有积极的作用,而且互助组并没有改变农户的生产经营体制和利益格局,所以它对农村生产关系和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是正向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合作化水平,国家又在农村大力推行合作社的经营体制,倡导和鼓励农村成立合作社,引导农户积极加入合作社。早期合作社的试验是通过成立初级社,农户主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土地和大型生产工具带到合作社之中,开始合作经营。合作社根据入社的份额和劳动量来核算并分配收入。由于初级社在经营管理和操作上存在很多难题,尤其在农户入社的资金、生产资料、劳动与经营收入分配的关系方面,是难以清晰地计算出来的。毕竟农业合作社不同于工商业股份公司,合作社的股份及劳动投入都是难以精确地计量出来的。由于操作上的困难,自愿加入初级社的农户规模非常有限。为了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国家又在农村广泛推行高级社。高级合作社的成立,意味着农户不再享有自愿加入和自由退社的权利。政策的实际目标就是要将所有农户纳入到合作社集体经营之中,于是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来推进合作化,即在全国掀起合作化的运动。作为一种运动,其间主要是通过政治手段、意识形态宣传方式将所有农户强行拉进合作社。例如在安徽省凤阳县,一些农户并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如果农户不加入合作社,就被批为“小脚女人”、走资派、拖社会主义的后腿。所以当农户不情愿将自己的田地、生产资料纳入合作社时,他们就选择宰杀耕牛等导致生产资料损失的行为。[5](p192) 当所有农户进入合作社之后,合作社的劳动计量和分配成为一个严重问题。很多合作社在如何计算劳动工分上,常常争吵到深夜。此外,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更引起了社员的极大争议。一些地方只好采取了一种妥协性的原则,即“劳六人四”原则,合作社60%的收入按照劳动力的劳动工分来分配,40%的收入按照农户的人口来计算,因为农村土地是按人口来平分的。这一分配原则虽侧重于劳动,但实际还是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建立在小农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参与合作有是农户,而不是单纯的生产要素。因此,合作社的分配难题是无法破解的,这也就导致合作社的最终结果与其初衷相背离,即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问题使农户间的合作成本大增,而不是促进互助合作。 虽然从理论上看,深化分工合作将大大地促进效率的提高。但是,这种分工合作必须具备两个前提:(1)分工合作必须是自愿自主的选择;(2)合作组织的管理必须具有效率。这两个前提条件在合作化运动中都不具备,所以合作社的普遍成立不仅没有达到促进分工合作的目的,反而压制了个体农户人力资本的发挥和劳动积极性。当国家通过政治的方法强制推行合作经营体制后,实际上将不合作倾向压制起来,但其潜在危害或隐患并未消除。所以,合作化运动在成功地将所有农户拉入合作社的同时,也为农业生产设下了陷阱。 合作化是在建国初期农业基础地位刚刚确立之后做出的一个决策,这一决策是基于农业生产力已经得到发展,可以在生产关系方面来推进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造的形势判断做出的。在决策层看来,小农经营已经出现增产的局限,要进一步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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