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解读:血缘立法的经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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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20](p.241) 没有生育的人,为了延续血脉,可以从同宗中过继收养,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21](p.237)如果收养下等人的子女为子孙,则要受罚,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女.杖一百。[22](p.238) 第六,血缘关系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托。[23](15~18)唐律按血缘构建了户赋制度,一个直系血缘近亲群体为一户,家长是责任人,承担交征税役的责任,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 。女户,又减三等。基层官员若脱漏户口,也比照家长的责任,按血缘家长责任类推,体现了立法者对血缘的依赖和重视,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州县不觉脱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若知情者,各同里正法。[24](p.231.233) 唐律规定,官员的家属如果接受官员下属的物质利益,官员和家属要处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部有所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所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25](p.227) 2 血缘与唐代的经济结构:自然经济的绝对优势 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事物的物质生活关系,[26](p.82)那么首先应从唐代经济的历史真实中,去探求唐律血缘色彩浓厚的根源。唐代经济是一个什么景象?从经济结构看,唐代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时期,唐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居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资财百万,家有绫机五百张。[27](p.187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唐代的商品经济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从整个唐代的经济结构看,商品经济仍处于萌芽状态,因学术界多有定论,此不赘述,在这里我只引用一个已大众化的命题:农业居于绝对的优势,工商业仅仅是零星的点缀,在唐代,仍是典型的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背景下,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需要的几乎一切产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28](p.1015) 广大人民都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必须通过商业才能获得的生活必需品为数不多。 [29](p.666)那么自然经济是如何运行的?以下按产业类型来分析。 小农业是唐代主要的产业,它的劳动力组织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管子曾这样描述家庭生产的情形,正月,令农始作,……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30](p.16)生产者的劳动伙伴总是并且都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或儿女或父母,在翻地、下种、除草、施肥和收获的过程中,没有也不需要外人来帮助(也许农忙时亲属间有简单的协作)[31](p.9),也没有外人来分享一家的劳动成果(租赋除外),新唐书载:瀛州刘君良,四世同居,族兄弟同产也,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32](p.5579)。几乎没有什么产品可以出卖,也没有必要买多少东西回来;几乎一辈子没有离开那块土地,一辈子不离开这个村庄;一切关系在家庭中展开,一切矛盾在家庭中解决;血缘是组织家庭成员的纽带,也是解决家庭矛盾的依托。如此,基础的血缘群体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血缘关系是基本的生产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的关系也主要是血缘关系。只要看看经历了千年发展后的今天,农村组织生产对血缘关系的依赖程度,就可以想象血缘关系在唐代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除小农业外,血缘关系也是组织手工业生产和商品经营的主要形式。 唐代的手工业有三种形式,家庭副业、家庭手工业和手工作坊,前二者是手工业的主要形式,也采取家庭劳动的形式,唐代诗人袁高和柳宗元对制茶的家庭劳动有这样的描述:田辍耕农耒,采采实辛苦。一夫且当役,尽室皆同臻。[33][p.3536] 日午独觉无余声,山童隔竹敲茶臼[34](p.3948),全家男女老少共同劳动。唐人元稹作《织妇词》,篇中有言: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35](p.4607)说明拥有较高技术的手工纺织仍以家庭劳动为主;宣州诸葛氏的制笔业,是家庭生产、世代相传。[36](p.407)唐代的少数私营手工作坊,可能有较多员工,寿州刘清真是一个制茶作坊主,与其徒二十人于寿州作茶[37](p.160),这二十个徒弟不一定都是刘的亲属;但是绝大部分民营手工作坊,仍以家庭关系或家族关系为基础,组织生产经营,唐人李青是一个手工业作坊主,家富于财,李为州里之豪氓,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 [38](p.232) 有专家这样概括中国古代手工业劳动力组织形式:中国城乡的独立手工业者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师徒关系为基础。 [39](p.2) 古代商业经营,与农业生产和手工劳动比起来,其经营形式涉及的社会关系要广得多,要把商品卖出去,就必然要与家庭之外的人发生关系,就必然超越血缘关系;但是一家店铺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类似于今天的个体工商户。有洪州胡氏,家有五子,家稍充裕,家桑营赡,力渐丰足,命子主船载麦,泝流诣州市。[40](p.2794)还有一例:长安东市有一家专门出租驴作运输之用的店铺,父亲管店,小儿跟随客户到达目的地后,将驴牵回[41](p.2741)。手工作坊之间和商人之间没有欧洲式的行会,长期以来,中国工商业者已经逐渐习惯于对中国政权的服从和依赖。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和宗族协作关系外,他们难以接受任何自治联合体的制度约束。[42]](p.1) 可见,在唐代的自然经济中,血缘关系是组织生产的主要形式,生产者也基本在血缘的区域内活动,血缘关系转化成了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自然经济是唐律呈现血缘主义特征的最深层的根源。为了简便,以上表述可以归结为一个公式:血缘关系+自然经济=家庭生产。 三、血缘与唐代的*结构:权力和义务划分的家国同构 *是经济的延伸,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产生了家长专制。家庭是一个基本的经济单位,而这个经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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