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解读:血缘立法的经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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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者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48](p.106)必须通过道德规范系统化,并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沉淀为人们的内心信念,才能定分止争;从家庭内部来说,父子兄弟,非礼不定,[49](p.46)通过礼治,人人亲其亲,长其长,[50](p.88)从思想意识的层面,去维护小农家庭,以稳定自然经济和专制*。亲亲必然尊尊,长者为尊,不尊尊,就不会亲亲,亲与尊是相通的。尊与贵也相通,为贵者尊,可以移亲为尊,移孝为忠,这样礼可以经国家,定社稷。为了强化礼的作用,主流思想家还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51](p.1079)目的是达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52](p.149)的境界,实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气氛,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天下大治。因此,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是自然经济和专制*的产物,是一种血缘主义文化的结晶。唐代是自然经济最繁荣的时期,血缘主义文化当然会在唐代大行其道,也会深深地渗透于法律文化之中。在这里可以对前面的公式进行补充:血缘关系+自然经济+家庭生产+父权+族权+皇权=亲亲尊尊。 五、血缘与唐律的立法技术:治国同于治家 既然唐代有血缘主义产生的土壤--自然经济,又构建了以血缘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以及以血缘主义为基础的尊亲主流文化,那么血缘主义根置于经济基础,渗透于制度形态和意识形态,可以说血缘主义无处不在,那么血缘主义在唐律中的浓抹重彩就是必然的了。从立法的技术层面看,血缘既是立法的依托,又是立法的调整对象,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立法的具体条款。依血缘关系确立的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主体,依血缘关系而尊贵而有特权,依血缘关系而卑贱而偷生,依血缘关系行使所有权,依血缘关系行使诉讼权,依血缘关系而成家立业,依血缘关系征税纳赋,依血缘关系定罪量刑,依血缘关系而获罪,依血缘关系而免罪。这是自然经济背景下,立法技术高度发达的体现,是统治经验的集合大成。为什么这么提?家国同基,家国同构,治国同于治家,朱元璋也不由感叹,齐家治国,其理无二,[53](p.1497)后人也能理解孟子在言大丈夫之志时,把齐家与治国、平天下递进而并列的理由了。最后的公式应是:血缘关系+自然经济+家庭生产+父权+族权+皇权+亲亲尊尊=唐律。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经典,已成定论;根据上述分析,也可以这样断言:唐律是血缘立法的经典。 梅因说:人类社会进步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54](p.97)肯定了人类逐步摆脱血缘关系的制约而走向独立自主的历史进步性,但是 这并不否认血缘曾经孕育了人类自身、人类的生存方式和人类文明,也不否认血缘关系和血缘立法有它的历史正当性、历史进步性和科学性。今天,在中国这样一个尚不太进步的环境里,可能对血缘关系的依赖程度更高,它是确定权力义务的重要依据;在中华法系这样一个积累了深厚血缘文化底蕴的国度里,是否可借鉴唐律的血缘法律功能?事实上,今天中国人的血缘观念仍很强烈,中央电视台在采访石家庄市纪委书记姜瑞峰时,姜谈到为什么自己反腐败的决心如此坚定,原因之一是想做官,为家争光,一个姓氏,一个家族,一个家庭,出一个好人还是坏人,这在每一个姓氏或家庭,是十分关心的问题。……所以说,我要为我的家乡,为我的家族争光。[55][p.320]在西化了的世界唐人街, 血缘的色彩仍然是那么显眼,在西方各大都市中,凡有china town,均可见林林总总的宗亲会,而邻近必有的日本街、朝鲜街,多的都是各类招牌的商会。 [56](p.2) 在当今中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国际法中都有与血缘相关的规定,能否更加自觉和科学地利用血缘对法律调整的基础功能?笔者注意到了有些研究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学者,在关注中国传统法律、现代法律与血缘的关系,[57][p.80~85]也看到有些学者用人类学的方法来研究血缘、宗族与法律的关系[58](p.8)。那么研究唐律与血缘的关系,窥一斑而见全豹,对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创新中华法系,是有所裨益的。 人类永远不能摆脱血缘关系,永远会关注血缘关系,永远要依赖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丰富的社会资源,血缘关系今天仍然是重要的社会关系。笔者不揣冒昧,就血缘与法律的关系提出以下观点,请学术同仁指正: ①血缘关系的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决定了它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②血缘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治资源。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组织,必须依赖现实社会的组织细胞;血缘关系是最自然的社会组织,有超稳定的自组织功能,这正是法律构建和运行的基础;并且利用血缘关系利益的关联性,可提高违法成本,如唐律监临之官家人乞借的规定。 ③血缘关系的封闭性破坏法律关系的普适性。人们在遇到血缘圈内与圈外利益很难取舍的时候,一般人会优先选择圈内利益,而破坏法律关系。 ④血缘关系需要法律的调整。血缘关系是满足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重要依靠,是取得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依据。利益所在,必有矛盾,并随血缘关系的广泛性而普遍存在。法律应该提供解决此类矛盾的方式。 ⑤发生在血缘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必须考虑血缘关系的特殊影响。既不能把一切法律关系血缘化,也不能在法律关系中把血缘关系虚无化。 ⑥血缘立法是中华法系的特色。如唐律规定,血亲近缘,同署论罪,避免了兄弟科、爷孙局的尴尬。宗族立法要抛弃,而血缘立法值得借鉴。[59](p.56~58) ⑦血缘立法在其他法系中仍有较强的生命力。如关于伪证犯罪,1994年《法国刑法典》、197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匿隐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有罪。[60](p.78~83) ⑧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血缘关系重视不够。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共763条(不包括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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