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的共性则使很多传统民法方法与手段都可以成为或通过适当改造成为责任微调的方法与手段。
4、我国在民事责任微调立法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完善和细化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法律调整方面,我国的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构建和完善民事责任微调机制都是弥足珍贵的。相关立法实践及经验不仅验证了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合理存在与应用价值,而且还可以避免人们对这一新机制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和主观排斥。
微调的原理能否应用到民事责任立法上,关键在于一国的民法能否将一般的微调理论转换为责任微调理论,而责任微调理论的建立又取决于能否形成科学的法律微调方法。不容否认的是,尽管缺乏法律再调整理论的指导,但我国的民事立法已成功地实现了对一般微调原理的利用。各种各样的责任微调方法在量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其中不少是久经考验已趋成熟的传统法律方法或者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新方法。各种责任微调方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制约,并且随着民法的发展已渐成体系。
(三)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地位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地位,是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及其责任微调理论在民法(学)中的位置和重要程度体现。对此,可以从理论和法律层面上分别认识。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根据民事责任微调理论建立起来、以民事责任制度为依托的法律机制,具有实体法律与法律方法的双重内容属性。发展民事责任微调理论的基础是法律调整理论,而民事责任微调理论的核心是法律再调整理论。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中的责任微调理论,既是法律再调整原理在民法学中的具体理论形态,又是我国特殊民事责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理学和民事责任基本理论的范畴。它与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等理论在民事责任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彼此之间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不能互相取代。这既是对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本质认识,也是对民事责任微调理论最恰当的理论定位。
这种理论定位,足以颠覆传统民法学的习惯观念与陈旧意识。在缺乏民事责任微调意识的背景下,那些包含有责任微调内容的问题,如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过失相抵规则等,长期被作为孤立的内容或特殊问题对待。在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它们往往很难寻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更勿论其位置的高低。有的不恰当地依附在相关民事责任理论上,有的则难觅栖身之所而沦为“散兵游勇”。民事责任微调理论的提出,让这些“散兵游勇”找到了归宿并堂皇跻身于民事责任基本理论中。
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内容丰富和构成复杂的法律制度,其法律调整系统包括一般调整机制和特别调整机制,民事责任微调就是一个重要的特别调整机制。如此看来,我们可以这样认识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法律地位: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我国民法调整民事责任不可缺少的特别法律机制,它与民事责任的一般调整机制和其他特别调整机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民事责任法律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这也是催生本文的原动力。
(四)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则
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中的指导思想,是相关民事立法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确保责任微调机制科学的法律基础。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各种责任微调的基本内容与精神实质,可以将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如下四个:
1、科学微调原则。科学微调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特定民事责任进行微调,必须科学可行。科学微调原则是保障民事责任微调机制赖以存在和不断发展完善的根基,也是其他责任微调原则的基础。其具体要求是:责任微调必须尊重客观规律。确有必要进行责任微调的才微调,不能随意微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微调的必要性应当根据一般法律调整的结果并结合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进行综合评判;责任微调必须科学可行。存在微调可能性的特定民事责任才能进行微调,其可行性判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精神与相关民法原理进行综合评断;责任微调的方法必须科学。微调方法恰当,才能确保责任再调整的结果合理。
2、公正微调原则。公正微调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进行民事责任微调必须力求准确和公平合理。民事责任的责任的有无、大小和如何承担都与特定当事人有着利害关系,公正是责任微调的价值依归。缺乏公正性的责任微调不仅多此一举,还有悖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贯彻公正微调原则,首先要在法律价值层面上形成公正微调的观念,把保障责任公正作为相关责任微调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其次,为了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微调,相关立法要不断完善责任微调的技术手段与方法,提高微调的正确性与精确度;最后,必须依法微调。法官应当深刻领会责任微调规定的法律精神,做到依法微调。在民事司法活动中还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特定责任的微调在量或度的调节上充分反映出法律要求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3、综合微调原则。综合微调原则是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制度内在要求,也是科学微调原则的延伸。其基本内涵是民事责任微调必须全面客观,避免顾此失彼。综合微调原则的一般要求是:责任微调要全面深入,必须贯穿于民事责任调整的不同环节或阶段;责任微调的对象要全面。责任微调的对象应囊括影响民事责任的一切要素,如责任的主体、内容、客体和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等;微调的方法与手段必须力求多样化,为特定责任的微调提供最恰当的选择。只有坚持综合微调原则,才能反映和体现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严密严谨。
4、适度微调原则。适度微调原则的内涵是责任微调在调整次数上应体现适当性,不宜盲目追求微调次数。应坚持一次微调和二次微调为主,多次微调为辅的立法方针。适度微调原则是立法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坚持适度微调原则,是因为多次微调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追求责任微调的质量尤其是责任调整的精确性,但也有显而易见的弊端。最明显的是必然会导致法律调整的复杂化,从而形成法律实施的客观障碍,尤其是导致适用法律上的操作困难。有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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