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物自身有缺陷”,也是减轻借用人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综合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责任的减轻,往往是由于出现或存在影响正确或公平界定具体民事责任的因素而引起的。
所谓酌定事由,是指在缺乏法定减轻事由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关用以减轻特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其他一般事由。一般地说,责任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履债能力、悔意表示(现)、健康状况以及与被害人(权利人)的亲缘关系等均可以作为决定是否减轻其民事责任的酌定事由。
责任减轻是定责微调系统使用较多的责任微调方法,其功能在于合理压缩和修正初定责任,从而保护责任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微调原理局部调整法,使用的具体方法是减量调节。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能影响责任确定的因素对责任量进行合理调节,保证责任确定的正确性。责任减轻依托的仍然是传统的法理,如过错理论、行为分类理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因果关系理论等。
2、扩大责任。扩大责任是与减轻责任相反的定责微调方法,是指在依一般定责方法确定特定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法律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依法扩大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这一微调措施在立法中使用,主要考虑到某些损害和责任的特殊性,为法律调整预留空间。如《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再如《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扩大责任的基础是原有定责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产生了增加责任的必要。从原因上看,扩大责任大多是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扩大责任的微调原理与责任减轻相同,都属于局部调整法。但使用的具体方法正相反,是增量调节。通过增加责任量来适应那些影响定责的关键因素的变化,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3、主观定责。主观定责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可根据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对民事责任的范围或大小作不同调整。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事先商定民事责任和事后协商确定或变更民事责任的现象与做法是很常见的。当权利人意志与法律的一般规定有冲突时,法律往往会规定意志优先,即按特定当事人意愿定责。如《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又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主观定责的微调原理是随意调整法,即以权利人意志作为最终定责根据。主观定责的责任微调目的与功能是保障实质性权利和克服一般责任规定中的机械与僵化。将主观定责作为一种责任微调措施,是由民事责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民事责任中的利害关系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依意思自治或自愿原则允许当事人根据其主观意愿确定特定的民事责任和随时按需要进行调整,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和法律对当事人意志与权利的尊重。根据当事人主观意愿确定的民事责任,往往更容易得到责任人的主动承担,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4、过错定责。过错定责即在责任微调中根据责任人对损害的产生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大小。过错定责既是一般定责手段,在特定情形下也是定责微调手段。过错定责适用于依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确定的民事责任的微调。如因混合过错而导致的责任,最终应通过定责微调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清偿完结后也会转化为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内部责任的分担也是依据各责任人在侵权过程中的过错大小加以确定。
过错定责主要针对具有共同过错的民事责任微调,其微调原理局部调节法,即利用过错作为特定民事责任量的调节因素对责任进行合理微调。过错定责是一种既科学而又最合理的定责方法和责任微调手段,是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普遍采用的定责方法。过错定责在具有确保责任确定准确性的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以责任反制过错的特别功能,对制裁和预防民事违法行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5、责任分摊。责任分摊是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微调措施。连带责任承担完毕后,会转化为各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责任,如何分担责任,不同种类的连带责任的责任分摊方法是不相同的:(1)因共同侵权行为和因行为人过错而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责任分摊方法是按责任人在共同侵权中的过错大小及其比例加以确定,即过错定责;(2)因个人合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依有关合伙规则分摊。如《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3)按约定或按份额分摊。如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各保证人的约定或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责任分摊。《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了共有物权产生的连带责任的责任分摊方法:“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责任分摊具有二次定责的性质,是彻底解决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微调手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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