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适用这样的规则是有问题的。因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使受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得到更好的保护,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并不具有这样的背景,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
第二,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应当免责,是有偏差的,难道其他故意引起的机动车损害,就不免除责任吗?尽管可以解释“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故意包括所有的故意,主要不是规定“碰瓷”,但应当明确说明,否则,难以解释出其他故意也是这个故意。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草案》分别规定了出租、出借、承租融资租赁、分期付款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修理、保管、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则,内容比较复杂,条文较多。
上述各个条文实际上都涉及机动车的所有人和占有人相分离,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与会专家和法官都一致认为应当进行抽象规定:
在原则上,应当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归属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承担。因此,应当在原则上由机动车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由机动车的所有人包括登记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未进行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强制保险赔偿的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此,确定和维护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权威和必要性。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包括登记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具体情况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再次,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重大过失的,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
专家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增加好意同乘规则。在好意同乘的具体赔偿责任上,有人主张为适当补偿,有的主张为全部赔偿,后者的理由是保护人的权利是最重要的。我认为,这样的意见是不对的,因为好意同乘的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本身是为他人提供方便,确定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的责任,应当首先规定一个一般条款,使这个一般条款与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规范相衔接。这个一般条款是:“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这个一般条款概括了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一是损害的广泛性,二是损害的长远性,三是损害的公众性,四是损害的潜在性,特别是潜在的损害也应当认为是损害,也应当赔偿,因此,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排污人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赔偿。
(二)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仍造成损害的责任
《草案》对此规定的规则是:“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家一致认为,这个规定是正确的,应当坚持。其中是否要规定“明显损害”,有的赞成,有的反对。我持赞成态度,这样规定才能够与其他排污损害相区别,体现不同的法律要求。
(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专家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因环境污染请求损害赔偿,排污者有异议的,由排污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这是关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正确的。应当注意的是,这一部分的规定应当与《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概括性条款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明确规定推定的前提是,原告应当进行盖然性的举证,即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进行推定,否则不存在推定的问题。
(四)市场份额规则的适用
如果是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能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由与损害后果有联系的排污者根据其排放量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数个排污人究竟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连带责任,而多数人认为是按份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原因是不可分的,为连带责任,如果原因是可分的,则为按份责任。这种意见更有道理。
(五)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
污染环境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应当规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在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则中应当增加的内容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章应当增加的内容,专家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规定排污人故意排污放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第二,应当规定公益诉讼。对于造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没有造成个人明显损害的,准许进行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院或者其他团体提出诉讼。第三,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害,应当规定特别的诉讼时效,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第四,对于污染环境的加害人,应当特别增加恢复原状的义务,以恢复环境和生态。有人担心加害人做不到。
十一、关于产品责任
(一)关于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草案》的基本内容是继续坚持《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内容。基本规则是:第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第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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