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囿于办案任务重的压力,将某些能够通过直接查证解决的案件也退回给警察,或者通过退补的方式拖延审限,从而引起警察不满,同时公安机关认为补侦提纲制作过于简单、抽象,不符合侦查工作实践,这就导致退补环节矛盾突出,退补效果差强人意。由此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案件质量不高,人为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期限,实际上侵犯了被告人快速获得法庭审判的权利。
因此,《规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确立“慎延审,少退补”的原则,明确退补条件,避免为倒审限而退补的现象,加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比如,1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快速审理案件的制度,慎延审,少退补,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在审前被羁押的时间”。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细致审查,以保证退回补充侦查的针对性和必要性,避免检方单方为拖延审限而退补的情形。经审查,自行补充侦查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或者合作补充侦查”。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内部应当加强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考核,针对补充侦查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和无必要退补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规范了退补提纲的制作模式,强化退补提纲的指导性。6.3条规定:“公诉部门承办人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制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提纲应当用语规范、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应符合以下标准:符合规范模板的格式要求;详细阐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实、证据及该证据证明的事项;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详细列明补充侦查的细节;结合需要补充的事实、证据说明补侦的意义”。
第三,加强退补过程中的检警沟通,定期交流,研究总结退补过程集中出现的问题。比如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内部应当加强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考核,针对补充侦查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和无必要退补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目前,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也已经成为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所必须贯彻的指导方针。《规则》中专门用一章的篇幅详细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正如很多与会领导、专家所评价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审查程序的规定较好地把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也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动向。《规则》将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指导意见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整合起来并进一步细化,涵盖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三个阶段的保护措施,更为全面和具体。内容包括:检警双方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情况;审查逮捕应当考虑未成年嫌疑人的自然状况、逮捕对其学习工作的影响以及监护、帮教条件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共同犯罪原则上实行分案起诉政策;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几种情形。
而以上的这些规定都已经在实践当中逐步开始执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比例有所上升,对户籍为外地的非在校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再是例外,而是不分地域差别,从是否有监护、帮教条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及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等角度严格限制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真正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真正做到“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拟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社会调查、个别谈话和考察、不起诉帮教座谈会三部曲的工作机制,并为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聘请心理辅导专家免费进行心理矫治,帮助他们走出阴影。这些做法在实践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海淀区《检警关系指导规则(试行)》的价值
《规则》得到了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上级领导的高度评价,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刑事诉讼中涉及检警关系方面的工作机制专门出台一部规范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则,在全国检警系统尚属首次,对其他地方如何处理检警关系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第二,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研究检警关系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描绘了未来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走向,即实现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加强检察对侦查的引导,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规则》的实施有利于理顺检警关系,促进检警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有利于统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标准和证据标准,加强合作,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作为基层检警关系的指导规则,检警两家可以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以及检警双方执法理念的更新随时进行商定、补充、修改,使之不断趋向完善和成熟,共同促进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详见陈卫东:《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c],载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231页。
②该报告是“人权保障视野下的检警关系”合作项目2006年的调研成果,已在《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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