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起诉制度》,载法制网2006 年3 月7 日。
[7]参见闾刚:《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功能》;赵玉刚:《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设计》;狄小华:《复合正义与刑事调解》。以上三篇论文均载于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2005 年卷) 》,群众出版社2005 年版。另参见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3 期。
[8]参见李松等:《轻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推行刑事和解满意率是100 %》,载《法制日报》2006 年7 月26 日;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 年12 月26 日。
[9]参见汪权等:《轻伤害案件可以私了》,载《厦门晚报》2004 年8 月10 日;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 年12 月26 日。
[10]参见曹 等:《海口市梅兰区检察院调解轻微刑案,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载《法制时报》2005 年8 月29 日。
[11]参见《烟台:走在“平和司法”的大道上》,载《检察日报》2006 年4 月12 日。
[12]参见贺同:《上海轻伤害案件将允许诉前调解》,载《东方早报》2006 年5 月25 日。
[13]参见吴蓉:《轻伤害可以人民调解了解》,载《劳动报》2006 年5 月29 日。
[14]参见马芸等:《区县法院今年都设调解室》,载《上海青年报》2006 年3 月31 日。
[15]参见石先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2006 年8 月15 日。
[16]前引[11] 。
[17]参见刘金林:《恢复性司法:理性探索,审慎推行》,载《检察日报》2006 年6 月16 日。
[18]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尽管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长时间和多方面的批评和非议,但这一在美国司法中自生自发地产生的非正式制度满足了刑事诉讼各方的利益:对于检察官来说,辩诉交易是解决那些证据不足、定罪希望渺茫的案件的有效方式,这种制度至少可以带来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结局;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通过非正式的协商和妥协即彻底处理完一个刑事案件,这既不影响自己的法律援助收入,还可以在既定时间内处理更多的类似案件;对于被告人来说,与其忍受长时间的未决羁押、繁琐的司法程序和不确定的司法结局,还不如选择这种速决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获得量刑上的“优惠”或“折扣”;对于法官来说,对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的案件直接做出有罪判决,可以避开那种繁琐、冗长的法庭审判程序,大大节约诉讼成本。参见陈瑞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载《政法论坛》2005 年第3 期、第4 期。
[19]参见李轩甫等:《调解,化解冤家积怨》,载《检察日报》2005 年9 月18 日。
[20]按照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的调查,该院从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0 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率为零。参见《多年来崇文区法院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为零》,载《法制早报》2005 年8 月22 日。
[21]参见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 年12 月26 日。
[22]参见石先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2006 年8 月15 日。
[23]前引[11] 。
[24]参见肖志勇:《对故意伤害案件的调研》,载中国法院网2003 年9 月12 日。
[25]参见崔丽:《北京朝阳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 年12 月26 日;李松等:《北京朝阳检察院对轻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推行刑事和解满意率是100 %》,载《法制日报》2006 年7 月26 日。
[26]参见吴兢:《轻伤害案:刑罚是最佳选择吗?》,载《人民日报》2003 年6 月17 日。
[27]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william t. pizzi & luca marafioti ,“the new italian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 the difficulties of building anadversarial trial system on a civil law foundation”,17 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5 (1992) 。
[28]参见张景义等:《聚焦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8 月8 日。
[29]在2005 年公安部门开门接访期间,在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所受理的278 起信访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竟有82 起(轻伤25 起、轻微伤57 起) 之多! 占整个信访案件的2914 %。参见《河南鹿邑县公安局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抓实有效》,载人民网2005 年9 月18 日。
[30]上述数据均出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报告。参见《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以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编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 年7 月版。
[31]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1 页以下。
[32]有关协商性司法或者国家与被告人的妥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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