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命的孕育到出生的民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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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育权 安乐死 器官移植 私人权利意识 内容提要: 人的一生从生到死切实地渗透着很多论坛》1995年第1期。 [2]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页-第19页。 [3]例如, 1988年,住在美国长岛的一名牙齿矫正医师就因妻子未经其同意、私自堕胎将其和施行堕胎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并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http: //*** /1988 /04 /22 /nyregion/man-sues-wife-on-abortion-done-without-his-knowing.htm,l访问日期: 2009年8月3日。 [4] 韩世远:《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5]如为患者医疗活动之需要,摘取他人活动器官或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另当别论,不属于笔者于此处讨论的范围。 [6]参见张倩:《流产手术丈夫签字,真能规避生育权纠纷吗?》,载《北京青年报》2003年9月15日。 [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许琳认为: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与他人怀孕生育子女而又对丈夫隐瞒的,应认定构成生育权的侵害,法院应判决女方适当赔偿男方抚养“子女”的经济损失,并给予精神方面的抚慰。参见张倩:《流产手术丈夫签字,真能规避生育权纠纷吗?》,载《北京青年报》2003年9月15日。 [8]已有学者对此展开研究,如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制与社会 [11]杨立新、曹艳春:《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曹艳春:《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LOcal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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