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因素。对于那些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方真诚地向被害方作出谢罪并提供了合理经济赔偿的,法院完全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之下进行宽大处理。对于那些可能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犯罪案件,被害方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提出不适用死刑之要求的,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害方的要求是自愿提出的,也可以此为依据认真考虑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当然,被害方的意见并不能对法院的量刑具有决定的作用。
其次,作为一种旨在促进被害方与加害方达成和解的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目前主要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得到适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刑事和解应像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那样,成为独立于正式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非诉讼解决案件程序。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可以按照非刑事化方式加以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前阶段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告方与被害方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刑事案件,法院都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做出非刑事化或者轻缓的刑事化处理方式;对于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或者经过调解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检法机关应当将其转入正式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并不得因被告人没有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做出对其不利的决定。不仅如此,即使在执行阶段,被害人对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方式的变更,也应有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无论是法院还是刑罚执行部门,均应当建立一种促进被害方与加害方进行和解的机会。对于被害方与加害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应作为对加害人适用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一项重要因素。
最后,刑事和解的推行应将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作为主要目标,并为此建立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目前,刑事和解制度还没有被国家基本法律所接纳,各地司法机关为推行这一制度,在和解协议的达成问题上采用了多种不同的程序模式。为保证刑事和解在制度探索上取得积极的成果,有必要在保持推行方式多元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些旨在维护其纯洁性的最低标准。例如,司法机关无论是接受冲突双方的自行和解、委托专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还是亲自主持司法调解,都要确保被害人有充分的发表意见和倾诉心理需求的机会,并使被告人有机会倾听被害人的感受,了解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同时,被告人也应有机会表达认罪悔过之情,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反省。对于这种精神层面的交流和沟通,只能通过强制性的规范方式才能在这一制度的推行中加以保证。不仅如此,在司法机关接受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之前,有必要举行由司法人员主持的和解会议,使得所有与该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学校、单位以及社区的代表被召集在一起,倾听被害人的观点和感受,了解被告人的犯罪经过、犯罪原因和悔罪认识,讨论有关经济赔偿标准的合理性。这不仅可以促进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而且还有助于被害人消除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对社会的不信任和仇视心理,积极地回归原有的社会生活,使一切因犯罪所引起的涟漪和波澜归于平静。
注释:
[1]迄今为止,已经有四个省和直辖市的政法机关发布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03 年,北京市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2004 年7 月,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年,安徽省公安厅会同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共同出台有关《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年,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2]例如,2006 年,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试行《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实行调解;2004 年,河南许昌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组织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参见殷培军、薛伟:《轻伤害不急着起诉,先行调解》,载《法制日报》2006 年7 月14日;《许昌出台轻伤害案件处理意见》,载《人民代表报》2004 年11 月2 日。
[3]所谓“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是指在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在西方兴起的刑事司法运动。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重于治疗犯罪给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所带来或所引发的伤害。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复性司法将重点放在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的修复以及被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参见[ 美]丹尼尔•w•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王莉译,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 年第4 期;howard zehr , changing lenses : 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 , scottsdale , pa: herald press , 19901
[4]参见黑丁、小楠:《被害人家属求情,杀害女友大学生获轻刑》,载《检察日报》2006 年7 月27 日。
[5]2006 年7 月12 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主办的“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学界人士普遍赞同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说法,并有一些资深法学家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为刑事和解制度寻找文化依据。参见高铭暄、张天虹:《刑事和解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视角的考察》;樊崇义、陈惊天:《和合思想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编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 年7 月版。
[6]参见杜萌:《索维东代表提议设立刑事和解不起诉、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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