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万元左右。[21]刑事和解不仅使被害方能够获得较为理想的经济赔偿,而且这种赔偿协议的履行也是极为顺利的。据上海市杨浦区试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经验显示,在经过人民调解程序之后,大约94 %的进入调解程序的轻伤害案件最终获得调解成功,其中,98 %的调解协议都得到了顺利履行。[22] 从各地刑事和解的试验结果来看,那些选择与加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害人,通常可以获得较为理想的经济赔偿结果。与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判决的结果相比,被害方通过和解协议可以获得超过一倍甚至数倍的赔偿数额。
由此可见,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固然可以保证司法机关成功地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实现国家的定罪权和刑罚权,但却造成被告人终生的“犯罪前科”并使其学业、职业前途和个人社会生活受到永久的消极影响,而被害人既无法使加害人受到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也无法得到较为理想的经济赔偿。相反,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却给了加害方和被害方选择诉讼结局的机会,使加害方与被害方原本冲突的利益出现了契合一致的可能性:加害方积极主动地赔礼道歉,为被害方提供较高的经济赔偿数额,寻求对方的谅解和宽容,从而促使被害方放弃刑事追诉要求,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司法机关可以尊重被害方的意愿,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使加害人避免了被定罪科刑的命运。这显然是一种双赢互利的结局,对加害方和被害方都是利益兼得的结果。正是这一点,构成加害方与被害方愿意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因,也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得到迅速发展的现实基础。
(二) 司法机关的收益
仅仅有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和解协议,而没有司法机关对刑事追诉权的放弃,刑事和解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那么,对于一个本来可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机关为什么愿意接受并尊重冲突双方的和解协议而终止刑事诉讼的进程呢? 尽管我们并不否认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确有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社会冲突的善良动机,但基于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这种刑事司法改革试验至少不应给其带来更大的负担,或者可能会使其获得一定的收益。
1、 诉讼效率的提高
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人们只有学会放弃才能获取更大的利益。对于从事侦查、检察和审判工作的国家机关来说,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平均地投入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上,追求所谓的绝对司法公正,这是不切实际的,也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的资源投入过于奢侈和浪费,而重大刑事案件的投入则严重匮乏。毕竟,刑事案件因其所涉及的国家利益和所科处的刑罚不同,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也应有相应的差别。正因为如此,一些刑法学家才会提出诸如“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强调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处,而对轻微刑事案件则采取诸如轻刑化、民事化的处理方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从英美的有罪答辩、辩诉交易到大陆法对协商性司法的逐渐接纳,一直到波及世界的恢复性司法运动,无一不是强调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诉讼程序的繁简分立,确保被告人、被害人拥有越来越大的实体处分权,避免国家机关对刑事处罚的绝对垄断和优先适用。
中国原来实行的那种将刑事案件一律提起公诉和定罪判刑的做法,在投入和产出的对比上是得不偿失的。按照中国刑事司法的经验,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了基层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相当大比例。这些案件一旦被起诉到法院,除有一部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其他大部分案件都被适用缓刑、罚金刑甚至被免除刑事处罚。例如,烟台栖霞市检察院曾对2003 年—2005 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进行过调查分析,发现法院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案件达到49 % —8012 % ,所涉及的罪名又以故意伤害、盗窃和交通肇事为主。[23] 又如,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统计,从2002 年1 月至2003 年6 月,该院共受理故意伤害案件286 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30 % ,判处缓刑的则达到70 %。[24] 如此大比例适用缓刑和非自由刑的情况,与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时间、人力、物力和其他司法资源的投入是严重不成比例的。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2001 —2003 年间轻伤害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情况的抽样调查,一个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一般会持续75 天,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30 天,法院审判时间为30 天,总的刑事诉讼期间为135 天。如果再加上对行为人被取保候审和补充侦查,一个案件将拖到一年以上。[25]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人口流动性的大幅增强,贫富分化的加大,贪污腐败现象的频频发生,刑事案件发案率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处理那些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实现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摆在所有司法机关面前的共同课题。在基层公检法机关,对于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普遍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普遍不派员支持公诉,法院则采取极为简易的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快速结案。甚至对于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遇有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各地法院也开始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处理方式,以期节省诉讼成本。在检察机关主导的司法改革措施中,那种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的暂缓起诉、社区劳动等新的措施,都有着提高诉讼效率、集中司法资源处理大案的考虑。近期的刑事和解改革试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各地公检法机关探索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结果。
那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呢?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统计,在通过相对不起诉处理轻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审判所需的办案时间得到了节省,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办案时间缩短为90 天。[26]当然,采取相对不起诉的方式并不必然意味着诉讼效率的提高。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对相对不起诉标准的严格控制,使得办案人员不得不经历诸如提交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以及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等各种复杂的内部司法行政程序;检察官一旦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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