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从来源上看,虚拟物的生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服务协议,并遵循一定的操作规则;从表现形式上看,虚拟物表现为由一定的声音、图像构成的实物形态,因而可以被感知,如同现实世界的有形物。虚拟物的典型表现就是网络游戏客户端技术中的游戏资源,即正在运营的虚拟游戏中一切以数据方式存在的资源,包括游戏角色、游戏道具、装备及游戏环境等。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网络用户拥有的虚拟物品在现实生活中是否会有财产利益? 进一步而言,对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进行规范化的修正是否就可以应用于虚拟空间? 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回答。因此,有必要对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入探讨,并对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财产意义作出合理的判断。
现实中的财产一词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指权利意义上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财产代表一定主体的权利。可以说“财产”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表现为一定制度所保护下的权利。法律经济学始终认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 [3]我国台湾学者李宜琛也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4]二是指客体意义上的财产,即作为民事权利指向的对象。它具有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的特征。所谓价值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物质需求或精神需求) ,并可以以一定的货币给予衡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稀缺性即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是有限的而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稀缺是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的必要前提;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财产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享有,其他人或集团除非通过交易或赠与,不能得到它,有了排他性,主体的利益才能实现,财产价值才能最大化。两种含义的“财产”是权利和权利客体、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伴而生,不可分离。财产只能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某人拥有某物,在法律上的表述即: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在习惯上“财产”、“财产权”往往被交替使用,却指向同一对象。
无论就权利意义而言,还是就客体意义而言,财产都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每个时代的财产关系是该时代所具有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必然结果” [5]。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财产”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这不仅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学说中,更集中反映在立法上。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渗透,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利益需求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另一方面,各种新技术的运用使得原来不能为人所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人类能力可以控制的对象,因此,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无论财产表现为何种形式,无不和权利义务相联系,所谓“自然状态”下或纯粹“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是不存在的。财产从其本质而言是法律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所保护的一定主体的权利。
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财产的意义,就必须考察虚拟财产在与现实世界的交流中是否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其上是否存在着法律必须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客体的基本特征。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由来已久。围绕虚拟物品、游戏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随着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发展。在网络游戏的早期类型即mud游戏中,财产权利仅仅被看作是玩家在网上“化身”的基本权利。这些早期的社会交往型的mud游戏孵化出大量的、虚拟的新型财产和潜在市场,几乎与此同时,针对网上物品的“财产”、“所有权”等概念也随之出现。 [6]一些游戏网站在刚开始运作时,通常不存在财产交易的制度,但随着玩家人数及其积累的不同类型虚拟物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就会逐渐产生出一些商业气氛,也就有可能形成财产自由转让的制度。现在,如果一个网上“化身”想卖掉自己坚实无比的铠甲,它有这样做的自由,如果它想有多个买主,还可
在不同网站的交易市场兜售。这种根据现实的要求与期望,在灵活的市场交易制度下进行的交易行为是难以避免的。更为重要的是,游戏业的蓬勃发展使虚拟财产交易逐渐突破了网络虚拟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交易日益盛行,表现为: ( 1)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存在离线交易的机制。不但游戏参与者群体之间流行着以现实金钱来交易“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虚拟物品,运营商为了开拓市场也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离线交易迅速发展并形成一定的规模; (2)虚拟财物已成为现实化的商品,具有现实价格。据测算,在韩国,围绕网络游戏每年进行的现金交易达到3000亿韩元。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披露,我国2004年的网络游戏业的销售额已超过36亿元人民币。 [7](3)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的兑换方式已经存在。某些网络游戏开始尝试一种新的机制:游戏程序与参与者之间形成财产由虚拟向真实之间过渡的机制。游戏方式是由玩家通过运营商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在游戏的虚拟社区中从事商业活动,然后将得到的虚拟货币通过运营商兑换成真实货币。在中国,此类网站也现实存在着。
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主要有:由于虚拟财产被盗产生的纠纷;由于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引起的纠纷;由于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纠纷;由于运营商在删除某些电磁记录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的侵权纠纷;一些虚拟财产纠纷甚至涉及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可以说,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与其他现实法律认可的财产利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虚拟财产鲜明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这正是人们主张虚拟财产应当纳入现实法律制度调整范围的直接原因。
由上述可以判断,虚拟财产具备了现实财产权利客体的基本属性:一是虚拟财产的稀缺性。虚拟财产是存储于网络设备中的电磁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虚拟财产可以无限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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