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设置,从而会减少很大一部分行政审判机构和人员,设置行政法院所实际支出的成本相对数值不会很大。
行政诉讼案件只占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极小部分。有统计资料表明,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国平均每个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2001年为平均33件),有的法院全年没有一件行政案件。[8]率先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制度,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冲击不会过于强烈,因此这一尝试在短期内可以实现。
我国自清末以来主要向德日学习,在法律机构设置和法学理论上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新中国在建国后学习前苏联,但前苏联本身就受到大陆法系的深刻影响。确立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体制在法律制度方面有容纳的可能,在文化方面有接纳的基础,不致发生因制度移植而导致错位与断裂。
(二)行政法院的设置设想
在现行宪法下设置的行政法院应属于专门法院,这决定不可能有与最高人民法院平行的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多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性法院。不过二者的具体关系可以灵活处理,如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在实际上是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判决予以尊重不予过问。
行政法院系统可以考虑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组成,采二审终审制。最高行政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性法院,其他行政法院在组织上独立,与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普通法院系统无关。高级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通过划分司法区设置。在某些地域辽阔、交通不便、行政案件少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行政法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对其判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高级行政法院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可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行政法院和/或司法部任命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行政法院和/或司法部任命的法官必须出自于国家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各级行政法院的经费都来源于中央财政,由最高行政法院汇总各级行政法院的初步预算方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出,具体内容如预算的确定、经费的管理、拨付等可暂由行政诉讼法加以规定。
考虑到司法区的划分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论证,这一方案暂时不具有可行性。目前可行的是在目前省级行政区域内打破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的重叠设置专门法院性质的行政法院。
具体方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一个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设置首先要打破目前司法辖区附属于行政区划的现状,其次考虑不同地区的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交通条件、行政案件数量等实际需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可以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所属行政法院法官组成,主要组成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所属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各级行政法院由院长一人和法官若干人组成。高等行政法院院长和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院长、法官由高等行政法院院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拟任命的法官人选需出自国家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的名单。为符合行政审判的专业性需要,在行政法院组建之初,高等行政法院和上诉行政法院的部分法官可以考虑从具有高级职称的行政法学研究人员、局级以上公务员中考录选任。
存在两个法院系统的情况下,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所出现的问题首先是不同法院系统的审判权限冲突;其次是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因审判权限不同而产生的审判前提问题;最后还有不同系统法院判决的冲突及某一系统法院的判决在另一系统法院的效力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只有一套法院系统这些问题显得不是那么突出。这些问题需要另作研究,在此提出以引起学界的关注。
注释:
[1]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31-132.
[2] 翁岳生.行政法[m].芦翰图书出版公司,2000.1120.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556-557.
[4]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34.
[5]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608、641.
[6] [德]韩内持.德国的行政司法[a].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讲演录[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1.
[7] 高树德.设立行政法院应该是最佳选择[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提交论文.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c].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78-280.
[8] 应松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a],法制日报,2002-3-3.刘飞.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司法独立之首要步骤[j].行政法学研究,20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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