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并不鲜见,且呈现出公众可接受的合作与不可接受的合作并存的现象。公众可以接受的、比较成功的范例,比如,綦江虹桥垮塌案中的费上利和林世元,费上利因承认自己向林世元行贿而没有受到检察院的起诉;林世元因检举揭发张开科的犯罪而受到减轻处罚。⑤ 同时,也有公众表示不满、失败的范例。比如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一案的私下合作与协商。朝阳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参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于8月16日被取保候审。9月3日, 刘晓庆公司的律师团已经接到了检察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公诉的公诉书。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不在被起诉之列。2004年5月10日, 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通知书下达给刘晓庆。由于刘晓庆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所以有记者去电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求证时,答复是“无可奉告”。公众对这种缺乏公开与透明性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他们非常渴望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⑥
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理应都不可对立法与实践的脱节现象熟视无睹。尤其在当下我国,如何对待审前的合作模式已经不是简单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紧迫的实践问题。在成文法传统的国度,制度范式在立法上的取舍必须回归理论上的充分论证。前述已经证明,审判程序在诉讼中不能占有主导性地位,刑事辩护制度尤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难以产生公正的结果。遗憾的是,刑事审判职能在我国审前阶段被严重抽空,侦查处于诉讼的中心地位,法官不能对审前程序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对侦控阶段的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监督与制约能力;同时,被追诉人缺乏与控诉方对抗的基本能力。比如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乃至风险,辩护意见常常遭遇法官的歧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却仍然是审前程序的重要任务。再加上错案追究制的存在以及工作评价机制的相似,公检法机关在实践中保持着“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的良好关系。这可能导致侦控方与犯罪嫌疑人的合作不过是强者剥夺弱者权益的一种策略,合作带来的风险将远远大于其收益。甚至,合作式司法可能成为整个司法制度的特洛伊木马(内部颠覆者)。因此,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就审前的合作模式问题应持有慎重的态度。
我国要发展这种功能独特的审前合作模式,两方面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必须改变审判权对审前程序缺乏有效控制的现状,改变辩护方在审前阶段“失语”的局面;其次,加强辩护方的对抗能力,不仅在于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更在于律师的帮助本身具有实质意义。比如,让辩护律师介入公诉案件的时间进一步提前,而不是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又比如,赋予律师在审前阶段有意义的调查取证与查阅卷宗的权利;还比如,法官必须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判决书中必须阐明采纳尤其是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唯有如此,体现自主与公平精神的合作模式才能发挥良性的制度功能。
注释:
① 刑法领域的豁免权特指,政府以不起诉为代价换得某人提供证据。虽然有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存在,但通过赋予豁免权,政府可以强迫获得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将不再指控该证人。black's law dictionary, seventh edition, st. paul, minn. 1999. p754.
②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均无义务在针对其进行的查找证据的活动中予以合作,因为,提出控告就应当确认已经实行了某种犯罪。「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③ 详细讨论参见cases and comments on criminal procedure, by james b. haddad...[et al.]. 4th edition,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2. p208—209.
④ 参见francoise tulkens, negotiated justice, in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edited by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 r. spencer, 2002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678—679.
⑤ 参见梁玉霞:“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第66页。
⑥ 详尽的讨论,参见蔡方华. 不起诉刘晓庆的司法决定应该由谁来公布[eb/ol]. http://news. tom. com, 2004—05—22.
【参考文献】
[1]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 cases, comments, and questions, by yale kamisar[et al.]. 9thed. st. paul, minn.: west group, 1999.
[3] cases and comments on criminal procedure, by james b. haddad[et al.]. 4th edition,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2.
[4] 徐静村,潘金贵.“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04,(4).
[5] andrew sanders & richard young, c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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