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与其见面,并多渠道地了解其矫正的效果。组织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和劳动。并最终把评估审查报告交监狱部门,让罪犯和平地过渡到社会中去。
四、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和科学的社区矫正法规,在以后的实践中必将会出现一些现实问题需要用法律法规来确认和规范。如: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的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也必定会影响它的效果。法院认定的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缺乏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变成“一纸空文”容易滋生腐败。鉴于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我国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以后的路更加漫长,所以笔者期待有关部门能制订出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其变得有法可依从源头上杜绝腐败。此外还会出现的问题就是矫正人员的权力过大——决定罪犯如何矫正,何时矫正结束等,他们的权力集中而目前还没有一个部门来监督他们。所以笔者建议由监狱来监督,因为最初这一部分是监狱的工作监狱有理由和资格对其监督看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展,人们对于人类自己也有了更加理性的思考,我们要更加理性地看待罪犯,更加人性地对待罪犯,因为他们以前,现在,将来都是我们中的一分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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