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代社会,国家和公众应当具有危机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此次抗击“非典”斗争给我们带来的重要经验。危机意识让我们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预先制定和形成二整套机制应付突发危机;法制观念则使我们能够有效生成并运用法律这个重要武器,在一旦危机来临时,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力量克服危机。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法制,既是现代社会中危机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必然反映,也将为我们战胜像“非典”这样的重大灾难提供可靠保障。
三、关于解决存在问题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真正树立依法治国观念
依法治国决不是一句空话,它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
中国是一个受“人治”和“官本位”思想影响较重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度中,制约依法治国实现的,最根本的不是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因素,而是人的因素。要消除人的因素不良影响,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人的观念的转变。如果不能真正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要相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会成为空谈。行政机关应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激励机制等多种方法,通过一个长期的过程,逐步实现其工作人员观念的转变。逐步消除工作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建立健康、有效的约束机制
由于行政优先权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比较严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政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这说明,要推进依法行政,有效的监督是一个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必要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就难以使各项工作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尽管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社会舆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行政司法审查等多种途径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但效果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在我国,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也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政府职能的同时,加强行政指导的力度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宣传与教育,向广大民众灌输风险意识、危机意识,使广大民众意识到,现代社会发生某种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一种难以回避的可能,以增强我们的心理免疫能力,在灾难骤然降临之际不致于惊慌失措。
在抗““非典””工作中,行政指导方式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国家卫生部先后发布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教育部也发出了《关于作好高校离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建议》等。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是经过认真研究的,有些还吸收了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政府把指导性意见告诉群众,例如把预防“非典”的有效的、无效的、不肯定效果的预防方式公之于众,群众是否采用可以由自己判断,自己选择,不把政府的主张强加于群众,但对公民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这种行政指导方式的适当运用对防治工作确实起熟了积极作用。
(四)完善行政立法,填补法律真空
应当在总结包括抗击“非典”在内的国内紧急事件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紧急状态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在我国宪法中增加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对特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明确紧急状态下的政府人员等肩负特定职责人群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只有实现了紧急状态法制化,才能保障政府工作人员等相关特定职责人在紧急状态时期能够充分履行自身的法律职责,在应对与处理突发事件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在非常时期,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当针对防治“非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相关立法活动,使防治“非典”工作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纳人法制化轨道。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专门法律,设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专门国家机构,将突发事态发生之前的信息搜集与公开,突发事态发生之际的社会动员、管理与协调,突发事态结束之后的后果评估与处置等等,都纳人法治化轨道。
我们还应当尽快制定与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切实保障广大民众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知情权。这次使人碎不及防的“非典”疫情再次证明,政府在突发事态到来之际提供准确、充分、有效的信息是进行社会动员与集体行动的必要前提,也是消除民众恐慌心理、杜绝“小道消息”扩散的有效方法。同时,我们还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的管理,既确保公共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又尽力避免信息扭曲而导致的严重后果。
“非典”疫情对于我们来说,既是一场重大灾难,同时也蕴涵着社会进步的机遇。我们在竭尽全力减轻“非典”造成的损失、最终战胜“非典”的同时,应当抓住机遇,溯本求源,举一反三,及时制定与完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以便在今后一旦重大危机突然袭来之时,我们既能紧急动员,快速反应,又能从容应对,化险为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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