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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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行政效率。 三、规定政府侵权行为的贵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市场经济的生机活力源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竞争精神,而市场主体的积极竞争精神则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等)和自由的保护,使之免受各种不法行为的侵害,包括免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因此,要使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作,除了要有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以外,还必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救济法,通过行政救济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受到或即将受到行政侵权行为侵害时请求排除侵害和恢复被侵害的权益,以及追究行政侵权机关和相应公务员违法责任的途径、制度。目前,我国行政救济的主要制度有行政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法律确定这些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增强公民个人、组织对政府的信任和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全感,营造市场经济的良好软环境。市场经济与责任政府是紧密联系的。政府如对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组织受到行政侵权如不能获得救济,人们就会失去创造财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市场经济就会难以正常运转,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第二,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法治与尊重人权,尊重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是紧密联系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后,就会使他们逐步懂得权力是不可滥用的,被管理者的权益是不可以随意侵犯的,从而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逐步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逐步以法治代替人治。第三,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促进对外开放。外商进入一国投资,其目的是很明显的,那就是要赚钱。赚钱不能不考虑赚钱行为的安全和赚到的钱的安全。如果投资国的政府不能保证他们的此种安全,他们的权益受到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后不能获得适当的救济,他们就不会有投资的积极性。因为一个国家没有行政救济制度,就等于在该国没有可靠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大多数国外投资者可能不愿冒此种风险。第四,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稳定。一个国家.无论法律如何严密,制度如何健全,不公正和冤屈的事情总是难以避免的,一个国家的政府,无论如何廉政、勤政,个别的腐败行为,个别的官僚主义总是难以避免的,个别的政府机关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事情也总是难以避免的。社会的不公正现象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官僚主义、侵权行为等自然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此种因素必须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以不致于造成大的社会动荡,这种限制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救济制度:公民个人或组织受到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害,有了气,法律为之提供一个途径给他出气消气,气出了消了,事情也就平息下来了。但是如果没有这种途径,怨气越积越大,有怨气的人越来越多,社会稳定性就要发生动摇了,没有稳定,发展市场经济,强国富民的希望就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搞市场经济不能没有行政法。这种如同搞市场经济不能没有民商法一样。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象重视民商法一样重视行政法,象健全完善民商法一样健全完善行政法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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