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人后己: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与文化自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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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市场运行的基本驱动力来源于利益。但市场主体唯利是图,不仅为企业能够生产出来的,而是很多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分工、发挥专长、进行交换的结果。所谓利益,严格地说,是生产周期开始与结束两个时点上的财富价值差额。分配财富价值差额的基本机制是等价交换。这里的等价交换,严格的数学意义是,为财富增加做出贡献的社会成员对利益的加权平均分配。所以,任何社会成员即市场主体都不能单方面地将利益近于全部地归自己占有,只能获得与自己的贡献相匹配的份额。当然,这个份额在现实市场交易中是有弹性的,但这个弹性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从长期看是接近于零的。真正领会了交易精髓的市场主体会自觉地维护这个份额,以表示对交易伙伴利益的尊重。我国香港当今首屈一指的大企业家李嘉诚先生传授给子女的市场竞争致胜法宝是:面对商业利益,“七分合理,八分也可以,那我只拿六分”[9]。在这里,没有 “追求自己利益极大化”的主观动机,唯见对市场竞争精髓的禅悟。这样的经商法宝不仅充满了人情味,更闪烁着经济人理性的光芒。这是因为,市场竞争过程就是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过程。“追求自己利益极大化”的市场主体或许得逞于一时,却必然失去长久的合作伙伴,也就不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正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斯密憧憬的市场经济是参与社会分工的交易双方双赢的制度安排,目标是“社会各阶层普遍富裕”[10]。所以,经典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小人,而是“让别人生活得更好,自己过上更好生活”的君子。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先利他后利己。lOCalHost 有不少的学者认为,斯密的《国富论》教人做逐利小人,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教人做道德君子,亦即存在所谓的“斯密悖论”。其实,斯密的全部理论中没有这个悖论,它产生于一些学者对自私自利的过度钟情。 三、市场主体的文化自觉:货币承载国家信用 如前所述,市场主体奉行先人后己的行为准则,并不是道德约束的结果,而是遵循市场运行程序。显然,经典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行不悖。那么,党中央要“坚决反对”和“坚决纠正”的坏东西如何尽快消失呢? 笔者认为,由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彻底清除这些坏东西,古今中外未曾有过。不过,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把这些坏东西的危害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和很低的程度又是完全可能的。其基本纠错机制有两个:一是市场机制,二是国家信用机制。 关于市场机制纠错,前面已经谈到了。那些唯利是图的市场主体“追求自己利益极大化”,往往会在下次交易中失去合作伙伴,比如,工作不认真的员工被老板“炒尤鱼”,刻薄的老板被员工“炒尤鱼”,质次价高的商家少有回头客,等等,都属于市场机制纠错,其形象比喻就是“用脚投票”。市场纠错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市场竞争,就是优胜劣汰,它会约束市场主体自动地遵循先人后己的行为准则。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空前繁荣,主要是靠这一机制发挥作用。但是,就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状况而言,在市场纠错机制自动发挥作用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国家信用机制。这并不是要求国家在市场机制之外另搞一套,而是说国家要维护好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所承载的国家信用,为所有市场主体心无旁骛地遵循先人后己的行为准则创造条件。 货币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不能想象,如果没有货币,人们只采用原始的物物交换方式互通有无,当今人类社会将是怎样一幅图景。货币在交易中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它是市场主体在寻求交易便利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出现的,经历过漫长的演化过程,才有今天我们使用的货币——纸币,甚至是电子货币。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货币的历史同国家一样悠久。国家离不开货币,货币也离不开国家。货币的发展直接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文化自觉。所谓文化自觉,就是人们对事物的共同认知,并上升为国家法律、科学知识或普罗大众的约定俗成。当今市场中流通着的纸币尤其是电子货币,已经没有任何历史上曾经充当过货币材料的贝壳、牲畜、布帛、金银等使用价值特征,唯有斯密、马克思等经济学大师们揭示的纯粹的货币职能——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这表明所有市场主体对货币的认识取得了划时代的共识,即货币的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职能完全由国家信用做保证。在经济学上,称这样的货币为信用货币[11]。国家发行货币就是向所有市场主体承诺:只要市场主体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就可以获得合法的认可即货币收入,并凭借货币购买所需的商品或服务。这里尤其应当强调的是,信用货币代表了国家对于货币持有者的负债,即承认货币持有者还有与持有货币额相当的贡献存放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没有索取,随时都有索取的权利。这就是货币承载的国家信用。 国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主要职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实,货币是政府向市场主体提供的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国家维护货币所承载的国家信用,就是要帮助所有市场主体维护先人后己的市场秩序,或者说,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持有的货币都是已经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结果,除国家法律许可的途径——各种财政转移支付或民间救济——之外,不能允许任何社会成员舍弃利他行为而直接取得货币收入。否则,市场主体的消费权利将受到根本性损害。 国家的首要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抢劫、偷盗、诈骗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野蛮经济犯罪行为,淫秽活动、拐卖人口、赌博、制造贩卖毒品等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一些人还会花样百出地玩弄新手法以获取钱财,比如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生产违禁食品等等。这些行为的相同特征是,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便直接攫取货币,获得消费社会财富的权利。这类行为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否则,不仅公众直接受害,国家也成了“冤大头”债务人。鉴于这些不法行为基本上发生在普通群众之中的事实,国家在采取严厉打击手段的同时,还要采取说服教育手段,让广大群众明白勤劳、财富、金钱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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