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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略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应在有限度的范围之内容认公私法之间局部的渗透或交融。
三、从法律规范层面上分析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从法律规范体系位阶中看二者的关系
如上所述,近代宪法的一个价值追求就是要为权力划定界限,以限制权力的运行来有效保障公民自由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最终达到实现人权的目的。根据刘茂林教授的观点,"宪法就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④由此也就决定了宪法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的地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为各种立法提供了规范依据。
在此,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根据凯尔森在其法律位阶理论中的论述,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宪法的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宪法可以消极地决定法律必须不要某种内容;其二,"宪法也可以积极地规定未来法律的一定内容"。
(二)就宪法对具体民法规范的影响方式上来看两者的关系
1、既然"宪法可以积极地规定未来法律的一定内容",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特征,宪法中涉及人身和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后者需要对前者加以充实和具体化。
2、在权利配置上,一方面,部分权利会被配置为宪法权利,而另一部分权利被配置为民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若这两种类型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解决方式就是应赋予宪法权利优先具有某种优越地位,通常情况下民法权利应当放在这种"最高贵人权"的后面。

3、"宪法可以消极地决定法律必须不要某种内容",基于宪法的此项功能就能够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使得宪法直接进入司法领域,为审查各种立法包括民事立法提供规范依据。
四、对我国长期存在的"私法优位论"的回应
我国法学界在较长一段时期里,在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关系上,提出了"私法优位"的主张。客观地说,虽然这种观点对于我国早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民商事立法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对以往时代被漠视的私法之重要性地位的强调,却付出了矮化宪法的代价,否认或者淡化作为公法的宪法对民法的统合作用。
事实上,"私法优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只不过,当时的"私法优位"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社会现实而存在的。到了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私法优位"的理论基础得以出现,这实际上就是由启蒙思想家们基于对封建法制的反叛而提出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就公、私法的关系而言,在自然法论者看来,人拥有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由于公法上的权力是由人们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的,因而私法就优于公法。在此种理念的支配之下,由自然状态过渡而来的市民社会不仅实现了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而且具有了外在、并高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私法优位于公法"的法律观只是西方国家所提出的阶段性法律主张。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国家一改先前的消极面貌,将其触角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得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起来。在法的内容上,意思自治受到限制;在法的形式上,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现象",私法优位论受到了冲击。"私法优位"在事实上就已破产,立足于其上的"私法独立于宪法"的主张也就不攻自破。
就西方国家而言,他们"经历了一条以社会为基础,从下向上,从宪政基因(个人权利本位的目的性基因和政治权利多元和法律至上的手段性基因)、民法和民事权利到宪法和宪政权利的一个过程,因而西方的宪法实施和宪政的生成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力、社会基础和法律支持。"⑤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一直承载着私权被极力压制的历史传统,市民社会还远未成熟到足以确立与政治国家形成二元结构的程度,甚至无法支撑更为完善的立宪主义的秩序。相应地,中国社会也就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在私法发展的基础上催生出宪政的要求。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走的是一条与西方国家相逆的道路,即"从公法到私法"的发展道路。因此,针对基于打造市民社会的急迫而产生的这种理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并不能抵御政治国家的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侵入,因为民法典的功能不在于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一道自由与权力的界限,民法典只建构市民社会内部的结构和秩序,民法典并不能决定市民社会内个人的自由域度。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界限的划分是宪法的功能。"⑥可见,我们所要做的不是矮化宪法的地位,而是矫正那种根植于"国家主义至上"的传统文化中对宪法功能不合理的定位,凸显和强化宪法限权的本质,继而打造出利于民法发展所需要的宽松的政治环境,为民法的发展撑起一块"稳定而恒久"的天空。
注释:
①参见林来梵前引书《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第308~317页。
②林来梵:《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③同上。
④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⑤钱福臣:《我国编撰民法典的宪政意义》,载《求索》2002年第5期。
⑥王涌:《宪法和私法关系的两个基本问题》,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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