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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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保障方面,民法通过确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制度,赋予市民独立人格之普遍存在和平等同质,从而使市民独立自主,产生了意思自治。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民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中尤以体现人格尊严价值的名誉权和体现自由意志价值的自由权为重,她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法律要求。民法通过具体的各项人格权制度的构建保障了市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从而维护了市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民法学.刘凯湘.中国法制出版社. [2]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出版.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4]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5]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 [6]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8]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中国法学会民经法年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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