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定用得着‘公平’二字。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即公平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平是民法的活的灵魂。因此,公平是民法的主导价值。
公平价值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不少国家对公平原则还设有明文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契约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者,在有疑义时,应依公平的方法确定之。依公平的方法确定给付者,其确定只于适合公平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依一方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签约的情形,因此《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三、结语
效益是商法的主导价值,商法自然应为繁荣市场、提高效率作出周密设计;公平是民法的主导价值,民法为维护正义、公序良俗作了很多安排。而这种差异的根源,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韦法与民法(尤其债篇),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韦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公众之利益。”
参考文献
[1]徐学鹿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利1999年12月第1版
[2]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修订版),吉林人民出版利1996年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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