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支付,支付的数额为公司已发行或将发行股份的对价的余额。
[5]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股东出资瑕疵及其民事责任的认定》,载于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6]另一种智慧的解释路径是将该条款作限缩解释,即所谓的违约责任仅仅适用特定的情形,即“因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的场合”。参见陈甦:《公司设立者的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7]严格地说,是放大到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的80%,因为首次出资额的底线是注册资本的20%,余额80%是待缴股款的空间。
[8]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186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股东出资瑕疵及其民事责任的认定》,载于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80页。
[9]参见刘俊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法审判》2003年第1卷(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329页。
[10]关于持股的流转引发的当事人之问的责任配置,不限于股权转让,例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62(d)条规定:以证券抵押权人的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当事人,不应作为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但将股份质押的的当事人应视为股份持有人而相应承担责任。遗嘱的执行人、管理人、监护人、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主体等个人不承担作为股东的责任,但上述群体以受托人名义所持有的遗产或基金则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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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一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张开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的出资义务与责任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3).
{4}彭冰.未完成的改革一以股东分期缴付出资制度为例(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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