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案例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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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5年8月26日《江苏法制报》报导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59岁的丁老汉和30多岁的占某本是公公和儿媳。1994年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案例二: 据2006年7月31日《重庆商报》报导,福建长乐市李某1月6日委托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中央一套”注册成避孕套商标,涵盖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医用指套、医疗器械和仪器套(筒)针及奶瓶橡皮奶嘴等10种产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申请,但还在审查中。不过,目前国内的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受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的《刑法》则专章规定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宁祥和(23)。 我国法律中有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立法上构成了一张严密而紧凑的网,其中,宪法是纲领性起点,刑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行为超越了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有效保障范围时,刑法才以其惩罚的方式出现(24)。LoCALHOST 在更为具体的层面,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立法者只能对此做出概括性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惟在出现纠纷和冲突时,法院才予介入,对两造各执的理由进行判断,确定争执的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25)。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在论坛,2005,(1). (26) 周安平,陈婴虹.关于结婚条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j].当代法学,2002(9). (27) 杨路明.中国与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几点比较[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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