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自私自利的抑或受本能支配的大漩流中茫然失措,从而导致人类之间各种各样的充满敌意的对抗和抵制。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予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正是人类理性使法治成为可能,这构成了法治可能性的基础。
综上而言,在举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对人性的定义起码应包含以上两个方面。以此为基础,再对法制的制定、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改进,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基础上的充满人性化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18.
[2]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91.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154.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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