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
|
占有为目的,即具有非法地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刑法》第270 条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自己具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地位,将其所持有的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并且利用该物的经济价值。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将所持有的他人的财物予以使用或延缓不交,并没有归己所有的意思,就只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侵占罪。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归己所有”的意图必须出于“非法”,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纵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不是非法,而是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构成本罪。此外,本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必须发生在持有关系成立之后,如果在不具有持有关系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各种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侵占罪,而应按侵犯财产罪中其他相应的罪名论处。 五、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 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注:(台)林山田。刑法特论[m]。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299.);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注:(台)赵琛。刑法分则实用[m]。1978.882.)。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行为犯, 不存在未遂形态。我国刑法确认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是否齐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齐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刑法理论上对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是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而确定的犯罪既遂发生的几种不同形态。结果犯是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既行为人不仅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而行为犯是以行为的实行或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数额较大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交还的行为既成立侵占罪,至于行为人最终的目的(即取得所侵占财物的所有权)是否达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看来,侵占罪并非结果犯,而是行为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客观上并未将该财物由持有变为己有或并未实施“拒不交还”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目的没有达到,似应构成侵占未遂,但由于这种情况下行为在客观方面没有具备侵占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则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犯罪未遂了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论文: 浅论刑罚目的 下一个论文: 简述少年刑罚的具体运用
|
|
|
看了《浅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文化迁徙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关系 [法律论文]浅谈渣滓洞看守所被关押人员被捕原因略考 [法律论文]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法律论文]浅谈在《东盟宪章》下解决当前法律问题 [法律论文]浅谈破除制约瓶颈、拓展路径空间,不断开创消防法 [法律论文]浅谈有关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分析 [法律论文]浅谈对歌曲作品的认定以及对歌曲作品权利主体的认 [电子机械]浅谈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
|